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自然资源部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有关证书监制单位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71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证书技术参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7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适用范围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新增建设用地,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出具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
需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批准、核准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层级
原则上由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国家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核发选址意见书权限在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核发选址意见书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属于省人民政府在长沙市开展下放省级土地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范围的,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相应委托下放。
(三)证书有效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原已分别取得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证书)的建设项目,核定建设方案一致但有效期不一致的,其中某单项意见或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均视同有效。
(四)办理资料
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
(五)证书核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时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证书审查单位留存。
二、关于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办理流程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1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资料
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和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4)。
(三)证书有效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暂按原法律法规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执行,若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要求和规定,按新要求和规定执行。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省相关改革事项要求,结合“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与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四、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根据省政府相关改革部署,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省“多测合一”有关标准及“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另行制定。
在省“多测合一”有关标准及“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出台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不得重复组织核验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切实简化工作流程,为项目建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 15 位,前 6 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 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 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证书制式附后(附件5)。证书由各地自行印制。
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的各类事项,可按原规定办理。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证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联系人:彭 祥;联系电话:0731-8999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