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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4〕29号

来源: 湘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2-06 15:21 浏览次数: 1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三)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担任被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

(四)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违反任职回避的情形:

(一)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秘书长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秘书长;

(三)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由同一人兼任,或者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四)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存在夫妻、父子等近亲属关系需任职回避;

(五)监事长(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兼任。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由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提出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审核机构。审核报送材料包括:

(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请示;

(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三)个人承诺书;

(四)在职或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报批程序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执行。经批准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制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或者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适时组织面向新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培训。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