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年检等相关登记工作信息
一、成立
(一)需要材料:1、成立受理登记表;2、成立申请书;3、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4、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表;5、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负责人备案表;7、会员花名册(个人、单位、从业人员);8、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9、章程核准表;10、联络人员登记表;11、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12、印章备案表;13、帐户备案表;14、会费标准备案表;15、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六项制度;1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半寸照片2张。说明:上述所需资料按顺序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二)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登记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2.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3.告知与公示: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证书及公告。
(三)办理时限:30工作日至60工作日
二、注销
(一)需要材料:1、注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2、按照章程规定的注销登记的会议记要;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4、财务清算审计报告;5、注销登记表。说明:上述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携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行政章、财务章)到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
(二)办理程序:
1.受理:查验注销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2.审查: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3.告知与公示: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进行公告。
(三)办理时限:15工作日至30工作日。
三、变更
(一)需要材料:1、关于XXX协会(民非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意见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4、变更登记表5、变更法人代表或活动资金的需提交法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6、变更法人代表需填写新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7、变更住所的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或租用合同;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需要“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批复”和“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批复”。说明:办理变更手续时,须将以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一并交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二)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登记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2.初审: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3.告知与公示: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证书及公告。
(三)办理时限:15工作日至20工作日。
四、年检
(一)需要材料: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3、《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社会组织证书(副本)。
(二)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登记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
2.审核: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3.审批: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三)办理时限:三月初至五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