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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湘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2-06 15:25 浏览次数: 1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都明确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要求“完善低保制度,制定低保审核确认办法,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

  民政部2012年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而我省没有出台省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一直沿用的部里的审核审批办法。220号文件已经试行了9年多的时间,不少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低保工作实际,无法满足基层工作需要。2021年6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进一步统筹城乡低保制度,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我省迫切需要加快制定具体的符合我省实际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和工作管理,推动民政部办法的落实落地。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办法》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为蓝本,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共六章四十四条,分别是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附则,涵盖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全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审核确认权限。

  (二)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的程序。《办法》明确低保的审核确认分为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四个程序。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一是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了相关规定;二是对实行网上申请受理作出了规定;三是优化了民主评议环节,仅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四是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时限要求等。同时,《办法》在民政部办法的基础上,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方式上进一步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受理的低保申请,全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已纳入低保家庭的定期核查也必须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三)明确了城乡低保制度的统筹管理。为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办法》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统一规范为“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审核确认流程、监督管理方式等。同时,为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鼓励有条件地区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的有关精神,《办法》对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市州内的低保申请家庭申请低保作出规定,明确可由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四)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的义务。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同时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明确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抽查、核查工作。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要求,明确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后的三十日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主动告知。

  (五)明确了监督检查。为更好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督促基层低保经办人员依规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办法》设“管理和监督”章节,从加强监督、工作人员责任、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