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社会救助政策公示----临时救助
一、基本内涵
临时困难救助是指对城乡居民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它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3、低保边缘家庭,即人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
4、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4、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
5、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群众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村(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依据及其复印件等,属低保户的应同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村委会(社区)在接到申请书后,须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乡镇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张榜公示后按季度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告知原因。
(四)县民政局对上报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真正用在需要救助对象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