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社会救助政策公示----农村五保供养
一、五保供养对象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己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瞻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瞻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瞻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瞻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瞻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五保供养内容和形式
(一)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二)农村五保供养形式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1、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敬老院统一供养,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2、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五保对象在家生活。农村五保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4、县(市、区)民政局针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做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条件
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以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具有了劳动能力;
(2)获得了生活来源;
(3)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瞻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4)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