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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社会救助政策公示----城乡低保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6-07-20 00:00 浏览次数: 1

 

一、城乡低保申请的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①配偶; 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城乡低保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家庭诚信承诺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家庭成员合影及户主近期寸照;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的证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项: 1、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请之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立即就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2、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进行公示。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审批程序。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2、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入户抽查。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抽查结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联审联批。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对不予批准城乡低保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乡低保动态管理

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 “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