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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11-15 16:35 浏览次数: 1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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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更好地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等文件精神,关于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制度存续期间,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等资金。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条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及严禁使用范围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及省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救助共同财政事权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保障责任,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测算。除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外,省级困难群众救助事项指导标准内所需其他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按照省与市县统一分类分档分担办法执行。财政非省直管县省级负担之外的部分,由市州本级和财政非省直管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按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确定。

  第五条  按照相关预算管理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市州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文件后30日内商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下达预算。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各地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测算安排下拨各地。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各地用于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测算下拨各地。

  第六条  补助资金应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人口总量、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困难群众救助基础保障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大、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要求,在过渡期内,补助资金继续对相关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严格按照审核确认程序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对救助对象及时动态管理,确保救助对象应纳尽纳、应退尽退,对应退未退问题导致多发的救助金及时予以追回。

  定期入户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救助对象开展生存认证及信息比对。对除临时性救助外的所有救助对象至少在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生存认证;对所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季度开展一次生存认证;对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复评;及时处理省厅下发的预警监测线索,并在省厅动态监测预警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查漏补缺,与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数据共享或比对,在收到预警线索后最多40个工作日内入户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帮扶范围;对动态监测预警线索中疑似死亡的救助对象必须立即开展生存认证。

  第八条  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要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各相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审核把关。

  除急难型临时救助资金外,其他纳入阳光审批系统的发放至个人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原则上均需经业务管理系统或直接由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将拟发放信息推送至“一卡通”发放系统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至本人或户主账户。对象本人因身体原因等不能自己办理银行卡的,可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领;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对象,可由其他人代领,但应由其本人与代领人签订书面授权代领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对象,可由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确认其代领人并加盖公章。

  拨付至集中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严格按该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总数及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照料护理费标准拨付。拨付至接收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的绩效补助资金,应不得超过当地向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第九条  落实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在资金发放前须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开资金发放名称、救助对象、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举报电话等内容。涉及救助对象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详细住址等隐私信息及未成年人信息不予对外公开公示。

  第十条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年终滚存结转结余应少于当年月均支出2倍。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分级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上一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并向市州民政部门报送检查情况;市州民政部门抽查30%以上所辖县市区的上一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抽查情况;省民政厅根据市州、县市区检查情况,抽查20%以上市州的上一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入户核实、数据比对等方式,可协调财政部门共同开展,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会计机构参与。

  县市区民政部门检查可采取乡镇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市州民政部门抽查可采取县市区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省民政厅抽查可采取市州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

  查看年度省、市、县级财政资金拨付指标文件,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指标拨付情况及上一年度资金滚存结余情况,核实资金保障机制落实情况。

  查看年度市、县级财政资金拨付指标文件及资金分配方案,核实资金拨付及分配情况。

  查看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指标支付明细表中收款方信息及民政服务机构财务账目,核实资金支出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或违规用于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情况。

  查看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是否设立了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收支管理确认,核实资金专账管理情况。

  查看救助对象档案、生存认证资料,对疑似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动态监测预警对象进行入户抽查,核实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情况。

  查看各业务管理系统线上推送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资金发放系统社会化发放情况,各业务管理系统中资金发放名册,各地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拨付凭证,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中集中照护名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确定代领人的相关凭证资料,社会公示情况,入户询问救助对象救助金领取情况等,核实资金发放情况。

  查看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金滚存结余情况,核实资金结余情况。

  开展数据比对,将民政部门生成的资金月发放名册与各业务管理系统生成的月发放名册、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资金发放系统的月发放名册进行比对,对结果不一致的对象进行入户抽查;查看新增及在保对象是否100%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及生存认证,核实是否存在虚报套取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情况,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骗取套取、贪污冒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当年上级主管部门印发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及绩效自评报告,对相关指标值完成情况逐一说明。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规范台账管理,压实整改责任,及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边整改、边建设、边完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补齐制度机制建设不足和短板,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健全完善部门联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机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年度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将纳入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评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