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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4-11-11 00:00 浏览次数: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8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民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政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民政部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正了多起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逐步转型,民政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件逐年递增,一是在民间组织管理、优抚对象评残、村民委员会选举、最低生活保障、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众多业务中都出现了行政复议。二是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许多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中都引起了行政复议。三是不仅有历史遗留问题,如申请批准烈士、伤残军人补办评残等;也有新出现的问题,如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要求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四是许多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民生民利、军队保障、基层民主政治、民间组织管理等,处理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稍有不慎就可能演变成政治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建立解决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利用法律手段消除不和谐因素。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重点关注、感情所系,也是民政工作职责所在、使命所系。“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在很多方面,需要民政部门通过“复议为民”来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行政复议,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倾听民间组织、伤残军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诉求,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民政的重大目标。今年3月,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工作视频会议,提出建设法治民政的重大目标。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行政复议,及时发现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提高立法质量;及时总结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规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及时发挥行政复议的教育引导功能,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完善、创新各项工作程序和制度: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民政部门,一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网站公示本机关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受理人电话等,尽可能地为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创造便利条件。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认真接待,按规定制作笔录。二是在机关收发、业务处室等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法制机构处理;对来信来访中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及时告知信访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纠纷。三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逐步明确和规范本级民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要向申请人耐心解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需要补正的申请,要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四是对下级民政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要“先行督促其受理”,或者“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直接受理”下级民政部门应当受理的申请。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答辩,要求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明确告知没有按规定提交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作为被申请人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按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列明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充分说明事实与理由,并将证据类别依次排列,说明证据来源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制作好证据目录。

  (三)改进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实施简易程序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第三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案件、当事人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可以视情况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针对行政复议审理的专业性,要认真听取业务处()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要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赋予的调查取证权,查明案件争议事实。要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机制,通过心理疏导、情理感化,促进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和理解,在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要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档案管理工作,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地方民政部门行政复议情况的通知》(民办函〔200797号)附件中设计的统计表,每年对本级及下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情况进行统计。要通过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及时弄清行政争议相对集中的业务领域,发现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苗头,及早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

  (五)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的作用,及时写好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民政部门,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机关的相关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指明违法事实、性质和影响,提出需要纠正的内容和方式;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六)认真做好行政应诉的准备。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民政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同时,应当做好应对行政诉讼的准备。无论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还是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案件,都要争取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的“铁案”,最大限度地维护民政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推进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和人员建设。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民政部门要保证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积极开展培训,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作为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任务完成。

   (二)完善落实工作责任制。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民政部门要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对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人员,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把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行政复议跟踪反馈制度。作为被申请人的民政部门,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所提的整改内容,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情况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民政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