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优抚医疗巡诊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所: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为优抚对象巡诊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的通知》(湘民发〔2012〕39号)文件精神,结合上年度优抚对象医疗巡诊情况,推进“为优抚对象巡诊服务”活动的制度化、常态化建设,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今年10至12月份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优抚对象医疗巡诊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优抚医疗巡诊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优抚股和优抚医疗结算中心牵头,负责优抚医疗巡诊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康复医院负责具体实施,选调优秀医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安排好巡诊交通工具;计财股负责保障此次活动所需经费;各乡镇民政所负责按巡诊名单通知优抚对象参加巡诊活动,并告知其注意事项。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巡诊和入户巡诊两种方式进行。
二、服务对象
1、在乡复员军人;
2、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恶性肿瘤患者。
三、服务内容
1、实地为患病优抚对象检查病情。根据就诊优抚对象个人或监护人提供的病情状况,在心电图、血分析、肝功、肾功、血糖、血脂、血尿酸等免费检查项目的基础上,进行内科、外科、精神科等方面的病情诊断,同时,对病情轻度患者免费发放药物,病情严重的安排住院治疗。
2、提供健康指导和教育。充分利用医疗巡诊机会,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疗保健知识,提高患病优抚对象自我保健能力。同时,向巡诊优抚对象发放健康教育相关资料。
3、建立优抚对象健康档案。根据往年巡诊档案,结合优抚对象健康体检、残情鉴定、康复治疗等病情资料,切实摸清优抚对象健康状况,掌握患病优抚对象分布、疾病类型、家庭状况等主要情况,逐步建立优抚对象医疗健康档案,实施分类管理,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医疗巡诊服务、实施分类保障筑牢基础。
4、扩大优抚医疗巡诊社会效应。在完成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保障任务前提下,积极为当地群众提供医疗服务,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四、工作安排
1、10月10日前组织巡诊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和各乡镇民政所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学习相关文件政策精神,部署活动开展。
2、10月15日前各乡镇民政所对辖区内服务对象健康状况信息进行摸底,并按照“集中巡诊”和“上户巡诊”分类后上报优抚股。
3、局优抚股根据各乡镇对服务对象的摸底情况,10月18日--12月25日合理安排好“上户巡诊”时间,组织医护人员按时完成巡诊任务。“上户巡诊”时,各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正确引导。
4、康复医院专门设立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巡诊窗口,按照此次巡诊活动的工作安排,确保专人坐诊,直接服务于“集中巡诊”的服务对象。个人单独前往康复医院就诊的,需持局优抚股开具的“2017年优抚对象医疗巡诊介绍信”方可享受免费服务(其中精神病患者需监护人陪同)。
5、整个巡诊工作结束后,康复医院应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巡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健康档案。对病情特殊或较重的对象,有针对性地提出康复或治疗意见,为广大优抚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
五、工作要求
1、要加大重视力度,搞好协调配合。各乡镇民政所要高度重视此次优抚医疗巡诊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其它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主动作为,为优抚医疗巡诊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2、要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局优抚股要派专人全程参与此次巡诊活动,在服务对象的身份认定、药品发放上切实加强监管,制定相关操作流程,做好登记文本资料,保证活动落到实处。
3、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规范操作。局优抚股负责出具此次巡诊活动服务对象的详细名册,康复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所有参加巡诊的医护人员应穿戴整洁,做到尽职尽责、诊断正确、用药合理、处方规范、记录完善。
4、要搞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局优抚股和康复医院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优抚医疗巡诊制度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优抚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为推动优抚医疗巡诊制度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湘阴县民政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