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1号)。
二、制定目的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我县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落实巡视整改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政策要点
(一)严格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准确界定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为准)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范围如下: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当时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认定标准的人员;
(4)已按原国有农场职工身份、原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原小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如认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女性按50周岁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情形)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和依据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及其特定政策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5)政策实施时已死亡人员;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人员。
2、严格认定身份
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核定实行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复审、县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主要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身份认定。
(1)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统称为《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附属的身份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及其附属的身份资料复印件均需村组初审人签字。
(3)第一轮公示。将《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社区)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及其附属的身份资料复印件等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和征地的相关资料(含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下同)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本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和农业农村管理、户籍管理等相关站所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5)会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将《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及其附属的身份资料复印件、《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征地的相关资料等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人社等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6)第二轮公示。县级会审后,将《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被征地农 民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 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村(居)民申请时须如实完整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县人民政府核准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以及根据人员名单确定的出生年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
1、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种类和缴费来源
(1)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对象,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对象,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对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动员引导其按年继续参保缴费。
2、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
被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同等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参加则不享受补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单位:元/月)*60%*12%*5年*12月/年.
3、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方式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2)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补贴资金分5年逐年均等打入其个人社会保障卡;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参保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打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3)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打入其社会保障卡。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县人民政府统筹,其来源为:
(1)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不少于50元一次性提取。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我县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本地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而适时动态调整。
(2)政府划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实际需要计提1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集体补助。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缴费补助。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参保缴费补贴的,由县财政解决。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缓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支出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分类应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支出户。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账务明细管理,确保账务清晰。
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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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