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的 :全面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清理整顿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和《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会议精神,结合《湘阴县“违建房”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湘阴政办发〔2019〕36号)、《湘阴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湘阴政办发〔2020〕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一、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用地整治范围。
二、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底,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10至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6月之后,整治行动中未处理的遗留问题移交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从重处理。
三、宅基地面积的确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偏杂房)和庭院用地。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具体标准执行。
五、对于依法依规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占用耕地25元/平方米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其他农用地按照20元/平方米缴纳耕地占用税。
六、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八、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决定并处罚款的,按照具体标准执行。
九、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一户多基不能纳入2020年度空心房整治计划的,原有的宅基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收回,重新调节使用。拒绝交还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十一、不得利用“集中建房”等方式变相从事“小产权房”开发。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办证使“小产权房”合法化。
十二、农村住宅之外的“临时用地”、“大棚房”、乡镇村办企业、乱搭乱建“棚亭”等违法违规用地和其他各种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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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