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0-1778994
  • 统一登记号:XYDR-2020-01007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12-11
  • 信息时效期: 2022-12-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0〕61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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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20-01007

湘阴政办发〔2020〕61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湘阴县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湘阴县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清理整顿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号)和《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的会议精神,结合《湘阴县“违建房”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湘阴政办发〔2019〕36号)、《湘阴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湘阴政办发〔2020〕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用地整治范围。对未批自建、批甲占乙、批小占大、骗取批准等违法违规占地行为,以及历史存量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共同负责依法进行查处。集中整治行动期间,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时间。整治时间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底,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10至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6月之后,整治行动中未处理的遗留问题移交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从重处理。

第四条  宅基地面积的确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偏杂房)和庭院用地。庭院用地是指建有围墙,已硬化或绿化用于休闲、娱乐、农家乐、停车库等庄园式用地。但用于家庭牲舍养殖、种植,堆放农具、生产资料或用于晒谷场等农业生产用途的用地属于农用设施用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超过上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超过批准数量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供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2)边报边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对于依法依规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照占用耕地25元/平方米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其他农用地按照20元/平方米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公益性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以外经营性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非建设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非建设用地改为工业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6.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非建设用地改为工业以外经营性用地的,处以非法所得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决定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亩;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60亩,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不足10亩,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不足3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60亩;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不足30亩,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60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0亩,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一户多基不能纳入2020年度空心房整治计划的,原有的宅基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收回,重新调节使用。拒绝交还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集中建房”等方式变相从事“小产权房”开发。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办证使“小产权房”合法化。

第十四条  农村住宅之外的“临时用地”、“大棚房”、乡镇村办企业、乱搭乱建“棚亭”等违法违规用地,一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查;依法依规可以保留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批准同意,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后,组织完善用地审批手续,补征税费;因严重影响交通,影响行洪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群众意见反映强烈,占用公共资源,侵占公共利益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所有税、费、罚款均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代收缴入县财政或县税务局相关帐户,在县级留存部分中提取必要的乡镇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建立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整体联动,共同推进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违法违规用地查处、集中建房、农村集体产权清产核资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在本次清理出来的农村违法违规用地,属于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造册,上报县自然资源局纳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年度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在农村宅基地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督促清理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部门、村,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新增违法建设或违法用地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实施的集镇开发用地,待国家省市关于农村集体工业、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出台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