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监督、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特草拟了《湘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时间:2014年12月1日。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时间:2010年10月1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公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四)《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湘应急发(2021)18号)。公布时间:2021年7月21日。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全县范围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19条。《办法》对湘阴县安全生产举报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举报的受理、有权调查处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对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对举报奖励适用范围、适用金额以及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保密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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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