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21-1864475
- 统一登记号:XYDR—2021—01008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9-24
- 信息时效期: 2026-09-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2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第6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湘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设立湘阴县“打非治违”举报热线,地点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730-2612345,或公众服务热线12345;
(二)书信举报:可以用写举报信的形式向县人民政府进行举报,也可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书面举报;
(三)当面举报:可以向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当面举报;
(四)网上举报:可以在互联网上向“县长信箱”等政府公众网站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接到举报后,县应急管理局在10分钟内将举报情况电话通知至所在乡镇、街道(本条所称的乡镇、街道应当在法定或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执法),乡镇、街道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1个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当日将调查情况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二)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调查报告后,视情况确定是否立案查处,可采取简易程序无需立案查处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或乡镇、街道予以处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置情况回复举报人;
(三)需立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调查,需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的移送办理,办理情况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予奖励情形: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湘阴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湘阴安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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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湘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