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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食药工质〔2017〕23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制度》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5-26 15:40 浏览次数: 1

局机关各相关股室、各二级机构:

现将《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精心组织,切实维护好我县广告市场秩序。

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告监测制度

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加大广告监测和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公示的力度,规范湘阴县广告市场秩序,根据省、市工商局广告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广告监测的范围

(一)重点媒介广告。主要包括电视报纸等传播较广、受众较多的媒介发布的广告。

(二)一般媒介广告。包括户外、印刷品等媒介发布的广告。

二、广告监测的管辖及办法

县局广告监管股负责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并形成规范式广告监测情况通报。

基层所结合市场巡查和经济户口管理,对辖区内的户外、印刷品等广告进行日常监测。

广告监测实行按月随机抽查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办法。

三、广告监测的重点广告类别

重点监测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农资产品等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广告,对其他广告实行一般性监测。对重点监测的广告类别,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必要时,指定对某些个案广告进行专项监测。

四、广告监测结果的处理

(一)实行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县局对广告监测定期或适时形成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其内容包括:广告监测的时间段;监测的广告类别;被监测媒体;违法的具体表现;典型违法广告清单;对违法广告的处理意见等。

(二)依法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理。按照教育与规范相结合、整改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在开展广告监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处理。

对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广告,向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出《违法广告警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限期整改。电视、报纸等重点媒体发布的涉嫌违法广告的警示、查处由县局广告监管股集中登记,报党组批准后统一安排。对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符合有关规定,经监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允许发布。对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有关规定,且继续发布的,应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对影响较大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由县局向发布媒体发出《责令停止发布通知书》,同时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转交相关办案机构立案查处; 对广告监测情况通报中列举的涉嫌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直接以书面形式转交相关办案机构立案查处、限期结案、限期报送《典型违法广告处理情况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已经立案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查处过程中或查处后,仍继续发布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根据广告监测情况,对依法查处、性质恶劣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通过主要媒体或“湘阴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报送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宣传部、纠风办等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广告监测档案管理

(一)县局广告监测和处理情况应及时汇总、归档。对广告监测报告所列的一般违法广告和典型虚假违法广告作出的《违法广告警示通知书》、《责令停止发布通知书》、转办函、《涉嫌典型违法广告处理情况报告单》应与广告监测报告一并存档,依法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的印刷品原件、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广播电视影音光碟及录制带作为证据材料归档。

(二)市场所对辖区内户外、印刷品等广告进行的日常监测进行记录,依法处理的违法广告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