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建成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的公告
来源: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4-12-1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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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湘阴府函〔2024〕157号),现将高建成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设施名称:高建成烈士纪念馆
二、设施地址:湘阴县南湖洲镇高建成中学
三、主管部门: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保护单位:湘阴县南湖洲镇人民政府
五、保护级别:县级
六、保护范围:高建成烈士纪念馆以县测绘院现场测绘并核准的界址点坐标为界限,东至学校运动场,南至停车棚,西至学校围墙,北至高建成中学教学楼。红线范围内为核心地带。保护面积558.05平方米(0.0558公顷)。
七、保护红线:

八、界址坐标:

九、保护要求:
1.高建成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2.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