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湘阴县政府门户网站(www.xiangyin.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湘阴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湘阴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本级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分:部门概况、部门文件、人事信息、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县直部门预决算等几类信息体系进行编排。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湘阴县芙蓉北路民政园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404室)

  办公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30-2828528

  邮政编码:410500

  电子邮箱:58311308@qq.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湘阴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xiangyin.gov.cn/webapp/xiangyin/ysqgk/index.jsp)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湘阴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