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划定青山抗日死难军民纪念陵园保护范围的公告

来源: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4-12-11 15:21 浏览次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湘阴府函〔2024〕157号),现将青山抗日死难军民纪念陵园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设施名称:青山抗日死难军民纪念陵园

  二、设施地址:湘阴县三塘镇青草湖村上山片九仑组

  三、主管部门: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保护单位: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

  五、保护级别:县级

  六、保护范围:青山抗日死难军民纪念陵园保护范围以县测绘院现场测绘并核准的界址点坐标为界限,东至汤胜云家,南至果树种植园,西至内湖隔离带辅道,北至青潭学校教师住宿楼。红线范围围墙内为核心地带,红线范围围墙外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保护面积923平方米(0.0923公顷)。

  七、保护红线:

  八、界址坐标:

  九、保护要求:

  1.青山抗日死难军民纪念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2.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湘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