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应急管理局涉企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5-2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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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方式 |
1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 | 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 |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0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1 | 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2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3 | 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5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6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7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19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0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1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2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3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4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6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7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8 | 有关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29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0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8年12月5日通过)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2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3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4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5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7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从事主要事项变更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8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39 |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0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1 |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2 |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3 | 尾矿库按规定应予闭库,企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4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5 | 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6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7 | 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8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9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0 |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1 |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2 |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3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4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5 | 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6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7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8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59 |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第3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0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第35号令)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1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2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3 |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4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5 | 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6 |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7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8 | 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规定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69 | 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的处罚 |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2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3 | 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4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5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6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7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8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79 |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0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1 |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2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3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5 | 对管道单位未按规定对管道进行监测、维护;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6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8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0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1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2 |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3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由市级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4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 由市级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5 | 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6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7 |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8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99 |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 由市、区(县市)实施 | 采取查资料与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备注: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