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安办发〔2018〕42号湘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为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各环节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深入推动责任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岁末年初,特别是“两节”“两会”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有力推动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坚守安全红线,坚决防范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
二、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我县虽已整体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但在产销两旺和高额利润驱使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极易“反弹”,各级各有关部门绝不能掉以轻心,要加大排查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集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重点排查。要准确把握本地区“打非”工作规律特点,将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前科人员和关闭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及重点人员,以及私接动力电、家庭用电量异常、屋内有机械声响的房屋作为重点排查对象,登门检查、逐人过筛,严格落实管控措施。要严格落实“三盯一”制度,准确把握退出企业药师动向,制作登记台账,严防药师参与非法生产。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对“地下作坊”生产窝点和非法储存窝点进行明查暗访、彻底打击。
三、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安监部门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严把经营安全准入关。县“打非办”和各乡镇要集中组织开展清剿行动,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加强对批发企业采购、运输、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其非法经营、运输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予以从严处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违禁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禁产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要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门店配送烟花爆竹制度,从严查处批发企业违规给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供货、超许可证核定的存储数量供货等行为。
食药工质要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各环节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通运输过程管控
安监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销毁处置。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禁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
五、严格规范燃放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等燃放活动集中时段,采取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点等重点场所周边治安巡逻等多种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相关部门要协同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管理,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流入群众燃放环节。
六、持续强化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
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积极宣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事故的惨痛教训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形成全县动员的良好氛围和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切实提高触动力、威慑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
湘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