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现将《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阴县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为扎实做好我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压实责任,进一步查清我县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政策性粮食底线。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全县范围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全县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
(二)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全县以2019年3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四个阶段开展大清查。
(一)扎实准备。
1.建立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全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县级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县级协调机制),并于2019年2月底前报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2.制定工作方案。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2019年2月底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3.开展动员培训。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于2019年2月底前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工作。
4.其他工作准备。2019年3月底前,做好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认真自查。2019年4月20日前,县商务粮食局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全县所有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
(三)汇总报告。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报县商务粮食局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6月20日前,县商务粮食局向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本县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全县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四)整改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企业自查和重点地区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
四、组织实施
(一)大清查组织
大清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在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直接领导下,县商务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对全县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仓(货位)进行检查。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二)大清查实施
库存粮食数量即实物和账务清查,由中储粮分公司、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人员组成清查工作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中应包括仓储实物、财务、统计等检查人员)组织实施。质量清查按“质量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大清查工作检查组要按照国办发〔2018〕61 号文件和《试点工作方案》(湘粮监〔2018〕107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落实大清查试点各项要求,确保完成清查任务。大清查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结果报送
大清查工作检查组检查完毕及时将检查结果、资料、检查报告于2019年6月20日前,报送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分析汇总。
五、措施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清查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做好自查和普查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全县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的大清查工作检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清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严明清查纪律。各成员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相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四)加强案件核查。县商务粮食局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线索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线索,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五)清查经费保障。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县、县级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县、县财政承担。
(六)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县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