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 细则》和《湘阴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阴水利发〔2019〕15号
各基层水管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站: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我县水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湘阴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和《湘阴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水利局
2019年8月2日
湘阴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依法治水进程,依照《岳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机构、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为中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依据、标准等。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类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
(七)救济途径。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监察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 在政务大厅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
行政处罚涉及重大违法案件,可能影响公民、法人等其他群体的权益或社会稳定的,应当在立案后通过公示载体及时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等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检查主体、对象、结论及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省水利厅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湘阴县人民政府政务门户网站、湘阴县水利局政务门户网站等。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室内办公场所、执法现场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保留5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等情形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执法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相关执法公示信息,经负责人审查后,按照公示程序,及时在局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发布和更新。
局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网上发布,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单位的联络员应将本单位经审定的信息及时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及时更正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在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水利系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岳阳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单位依法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细则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执法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以及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以下行政处罚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5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的决定;
(二)涉嫌违纪、犯罪需要移送的;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学法律专业背景,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承办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单位执法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单位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单位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执法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工作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工作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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