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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局开展“洞庭清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9-11-14 10:02 浏览次数: 1

湘阴水利发〔2019〕27号

各基层水管单位,局机关各股室、站:

《水利局开展“洞庭清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阴县水利局

2019年11月11日


水利局开展“洞庭清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党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督促全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改善县域内洞庭湖生态环境,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县纪委监委的相关要求,我局就开展“洞庭清波”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政治监督,把专项整治作为扛起“两个维护”重大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重要指示精神在我局落实落细。按照全域思考、整体施治、各司其职、一体推进的工作要求,努力在洞庭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中彰显担当作为。把专项整治作为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抓手,推动主题教育取得更大实效。配合县纪委监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决查处在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青山绿水的自然生态。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落实责任不到位的问题。着力发现和查处全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洞庭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省、市、县委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县政府《湘阴县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开展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重点监督检查河湖长制落实情况。

(二)整治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着力发现和查处全局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开展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重点查处以下突出问题: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县委有关决策部署不积极、不迅速、不坚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问题;背离上级要求,盲目自定标准,提空洞不实的口号思路,定好高骛远的目标任务等问题。

2.实施污染治理项目不接地气、不切实际,闭门造车简单搞“一刀切”“一锅煮”,惠商不惠民生、惠商不惠生态的问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对配合开展的工作推诿扯皮、各行其是,对牵头组织开展的工作隔空传送、推卸责任等问题。

3.对上级环保督察和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整改走过场,对明确的措施推进不力,对分解的任务执行不力,对规定的时效跟进不力,搞虚假整改、数字整改、算账式整改和游走式整改等问题。

4.“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在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诉求方面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在处置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简单粗暴,造成社会不稳定等不良影响问题。

(三)整治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有关问题。此次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聚焦关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完善治污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建立“以水控陆”的入河排污管控倒逼机制和考核体系。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综合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2.紧盯行政审批环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

3.做好河道保洁及垃圾处理。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要求,强化日常保洁和突发保洁。建立河道保洁责任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区分段明确河道保洁任务目标,确保城镇以上城区段河道垃圾有专人及时清理,其它河段有人定期负责清理,实现河岸无垃圾堆、水面无漂浮废弃物,基本实现辖区内岸上垃圾不入河,河道垃圾不出境,确保河容河貌加快好转。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力度,推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率、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尽快达标。

4.紧盯工程项目建设环节。重点查处工程项目立项、报建、监理、验收等程序性环节违规和缺失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拖拉停滞的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或入股分红的问题。违规层层转包谋利、指定关系人承建承揽、全程督导和现场监管缺位等问题。

5.抓实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严格水域、滩涂、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试点,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逐步推动确权。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加强监督检查,禁止在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采砂,禁止破坏湖洲和水产品等资源,巩固禁采成果;持续加大非法砂石码头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砂石码头关停到位。深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砂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严查快处不报、瞒报和漏报的情形,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四)整治利益链、“保护伞”问题。着力发现和查处环洞庭湖区域环境污染背后的利益链和“保护伞”问题。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在环洞庭湖区域征地、租地、拆迁、采砂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谋取私利的问题。充当“保护伞”,放纵和包庇涉矿、涉砂、涉渔、涉小水电类经营等损害生态环境、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三、组织领导

“洞庭清波”专项整治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河道站牵头,局机关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和基层水管单位为责任单位,成立水利局“洞庭清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勇任组长,吴亚球、夏建勋、秦卫平、彭勇、刘宪、杨健任副组长,刘双喜、夏杰峰、王宏、何明、黄伟及各基层水管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局河道站,由刘双喜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指导。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题和复杂案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基层水管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照中央、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和督查调研的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对照县政府《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问题清单,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同时,采取受理和收集群众举报、开展明查暗访等方式,从具体指标、具体问题入手,全面排查和起底本单位的问题,并建立问题台账。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牵头领导、一套整改班子、一个时限办结、一抓到底”的要求,建立整改清单,明确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洞庭湖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被动应付、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适时进行约谈,督促及时改正。各联垸局领导、相关股室要切实践行一线工作法,到一线推动基层水管单位履职尽责,组织开展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的检查和审计,全面起底问题线索。加强与市监、海事、税务、扫黑办等部门的联系,深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影响力在涉砂、涉码头等经营性活动中谋取利益,充当违法违纪行为“保护伞”的问题。

(三)挂牌督办重要问题。建立分类督办工作机制,实行挂销号管理。对于交办的问题线索,明确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由局领导小组定期调度、跟踪督办;同时,通过集中座谈、个别访谈、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逐单位、逐项目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四)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配合县纪委监委,敢于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亮剑,严肃查处环境污染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严格执行“一案双查”机制,在查处环保领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

(五)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准确把握和运用好“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在洞庭湖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中,由于客观因素或者难以预见情形出现失误,但本人没有主观故意和以权谋私行为的予以容错。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坚决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努力营造满怀激情干事业,敢于担当有作为的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1.“洞庭清波”专项整治河道站协调指导联垸分工表

027-湘阴水利发〔2019〕27号-附件1-河道堤防管控巡查分组表.xls

2.“洞庭清波”专项整治水土水资源局协调指导联垸分工表

027-湘阴水利发〔2019〕27号-附件2-洞庭清波专项行动分配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