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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7〕49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7-11 00:00 浏览次数: 1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湘阴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政务督查工作(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促进作风转变,确保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率、落实到位率、群众满意率,根据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切实提升政府效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阴政发〔2017〕1号)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阴政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本级政府政务督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是县政府政务督查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县政府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示交办、省市县绩效考核指标任务、省市重点民生实事指标任务和县域经济壮大战略考核指标任务等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

第四条  涉及全局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决定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授权或批示,可直接进行督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 涉及部门职能范围,确需县政府督查室联合开展督查的,由职能部门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督查;县政府领导批示给相关部门和乡镇的督查事项,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督查。

第五条  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重要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会议需要派出会风会纪督查组,对参会情况、会风会纪进行全程督查,必要时还可组织对与会人员违反会场纪律的行为进行现场实时拍摄与曝光。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县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督促落实,分管工作确需县政府督查室牵头负责督查的,需报请县长或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工协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第八条  县级政务督查工作实行“一单四制”制度。“一单四制”制度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县政府各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县长批示交办事项、省市县绩效评估指标、省市重点民生实事指标和县域经济壮大战略考核指标形成任务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任务不落实不销号。

第九条  形成任务清单。围绕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县长批示交办事项、省市县各项重要考核指标,县政府督查室形成若干工作任务清单,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任务清单要明确责任事项、牵头责任领导、牵头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完成情况。

第十条  交办制。对经研究确定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工作任务清单,通过会议交办、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等形式,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台账制。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任务清单,建立工作总台账。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县长批示交办的落实情况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更新、一月一报告”;对重点工作任务、省市县各项重要考核指标的落实情况实行“半年一调度、半年一更新、半年一报告”。有关责任单位根据责任要求和时间节点上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销号制。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后,县政府督查室组织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报经县长同意后,予以销号。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任务继续挂帐,直至完成销号。

确因法律障碍、政策调整、形势变化、权力所限等客观原因不能办结或需延期办理的,责任单位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提出,报经县长同意后,予以销号或延期。

第十三条  通报制。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各项工作任务清单落实情况形成的工作总台账,在一定时限内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下发工作通报。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县政府督查室应按照“四看”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四看”即:看完成任务的进度和质量、看未完成任务或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原因、看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看推进工作的实际效果。督查应突出发现问题、盯紧问题,重点督查工作进度偏慢、未完成任务以及推进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具体环节。

第十五条  县政府督查室应加强与工作责任单位的沟通联系,对交办的工作任务需要县政府协调解决的,及时提请县政府领导组织会商。

第十六条  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一考核”;对县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省市县绩效评估指标、省市重点民生实事指标和县域经济壮大战略考核指标的督促落实实行“半年考核、年终验收”。以上各项任务的督查程序按照“一单四制”督查制度予以落实,督查或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综合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对县长批示件的签批中明确了牵头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的,其单位和负责人为直接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不得层层转批转办。县政府督查室应严格督促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县长批示件的承办事项,一般批办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或难点历史遗留问题1个月内办结,极特殊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报请县长批准后延期办结。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副县长批示交办给县政府督查室的工作由县政府督查室按具体要求落实。

第十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保密纪律的政务督查事项,要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县政府督查室应加强与县委督查室的联系,积极协调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调度,及时组织会商和研究解决全县政务督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县政务督查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保证县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和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一支5人以上的专门政务督查工作队伍,必要时可从乡镇(办事处)或县直部门单位抽调人员参与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积极主动开展督查工作。同时,应选配精干力量从事本单位督查工作、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的日常信息报送工作、以及与县政府督查室的协调联络工作,并建立单位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落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微信群日常“刷屏”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政府重要会议,根据安排随同县政府主要领导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并可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按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完成任务的单位,由县政府通报表扬,年终综合绩效考核时予以加分;对非法律障碍、政策调整、形势变化、权力所限等客观原因,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任务完成率低于60%的单位,由县政府通报批评,其责任单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年终综合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对拖延两个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约谈、拖延三个月的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讨,拖延四个月或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处理。对非客观原因未按时办结县长批示件和交办工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要启动问责程序,并进行通报。对违反会议纪律要求的,予以大会点名批评,全县通报批评,或启动问责程序等,具体按县委县政府严肃会风会纪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