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11-14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湘阴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共治联合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01-06 0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政办发〔201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共治联合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4

 

湘阴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共治联合征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安、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合作堵塞征管漏洞的意见》(湘国税发〔2016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税后投、先税后证、先税后款、先税后验”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严格实行以票控税把关,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联合办税、联合征管协作体系,不断加强我县建安、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安、房地产税收应收尽收。

二、征管范围

凡在我县设立的所有建安、房地产企业和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房地产开发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个人,在土地收储、出让转让、拍卖、房地产交易环节等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地方各税(费)。

三、工作职责

(一)县建安房地产税收联合征管办公室

负责全县范围内建安、房地产税收联合征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费)进行统一征收管理。

(二)县国税局

1、设立建安、房地产税收专业管理机构,对建安、房地产开发、不动产转让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

2、督促建安、房地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健全账务、规范管理,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对建安、房地产企业购进建筑材料取得发票情况进行审核查验。

3、实行先税后票,根据建安、房地产纳税人经营规模及业务需要发放发票,不得超限额发放发票。对不服从税务管理或有增值税和地方各税欠缴税(费)的建安、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发放发票;协调地税部门定期通报欠缴地方各税费的纳税人,依法予以配合协助清缴。对未缴清地方税费的纳税人,暂缓开具发票;每月最后一天向地税部门提供当月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建安零星开票地方税费征收工作。

4、加强《税收外出经营证明》的管理。建安企业异地施工,必须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国税部门方可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将企业异地施工情况告知地税部门。其外出经营结束后,应及时根据经营地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纳税人外埠经营情况进行税款结算。对来我县经营的外埠纳税人,应及时进行报验和核查,其经营活动结束,应根据其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做好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6、与地税部门共同做好部门单位的衔接协调工作,联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共同监管房地产企业资金帐户。

(三)县地税局

1、设立建安、房地产税收专业管理机构,对建安、房地产开发、土地收储、转让出让、不动产转让等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

2、督促建安、房地产企业健全账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3、对帐务不健全的建安、房地产企业提请按年度进行纳税评估,重点进行税务稽查,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直至列入黑名单。

4、及时了解国税部门发票发放情况和企业自开票情况及税收缴纳情况,确保地税税费及时足额入库,对不积极申报地税税费、不按要求健全帐务的建安、房地产企业,提请国税部门暂停发放发票。

5、与国税部门共同做好部门单位的衔接协调工作,联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共同监管房地产企业资金帐户。

(四)县房产局

1、在办理所有房地产交易过户,包括继承、赠予等变更手续前,严格审查当事人相关涉税事项,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完税、免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帐户的监管,及时与国税、地税部门沟通了解未缴清税费的房地产企业情况,对欠税企业冻结解款,并督促欠税企业缴清所欠税费。

3、实行先税后验。根据相关规定对房地产项目实行联合验收,由县房产局牵头,组织住建、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同时邀请县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地税等单位对其税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对验收合格及缴清税费的项目方可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对未取得建筑工程增值税发票和国税、地税部门按工程决算全额开具的工程项目已税证明单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综合验收手续。

4、县房产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及房地产交易监管系统应将国地两税全面纳入系统管理,分别为地税、国税部门开设端口,实时推送房地产交易信息,进行房地产交易税收的软件把控。同时,对不实施联合验收的涉税工程项目,必须在房屋实测报告、楼盘表建立前在系统软件上设置控件,确保建设工程增值税及地方税费征缴到位。

(五)县国土资源局

1、实行先税后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于初始登记业务,凭县房产局《楼盘表建立单》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凭县房产局《交易告知单》方可办理,同时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权属登记税收审批表按先税后证政策执行。

2、及时提供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

3、及时提供有关土地整理等土地建设项目信息。

(六)县财政局

1、坚持先清缴税款后拨款的原则,有欠税的单位一律不得拨款。

2、对由财政直接拨付的各类工程款项,必须由承建单位提供国税、地税联合出具的完税证明,否则暂缓拨付。

3、实行先税后款。财政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凭增值税发票和国税、地税部门按次开具的工程项目已税证明单予以拨付;其中在拨付(结算)最后一笔工程建设资金时,还需要提供县财政局预算中心开具的《预(决算)审查确认书》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

(七)县政务服务中心

1、加强对建安、房地产税收联合征管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协调及监督。

2、每月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及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房地产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联合征管办公室。

3、每年牵头组织对全县建安、房地产税收进行清查,堵塞征管漏洞。

(八)县人民法院

1、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县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优先税收入库。

2、县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在拍卖、变卖财产前,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联合征管办公室,拍卖后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

(九)县住建局

建设窗口在审批建设工程报建项目时,应继续按照县政务服务中心原有的基建联办件审批流程操作,在税务窗口申报建安项目信息,联合审批表中必须加盖税务公章后,建设窗口方可为其办理后续手续。

(十)县规划局

1、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当事人完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供相关税收证明的,不得为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每月向联合征管办公室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一)其他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各县直部门、乡镇、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个人)拨付(结算)工程建设资金时,必须凭增值税发票和国税、地税部门按次开具的工程项目已税证明单予以拨付;其中在拨付(结算)最后一笔工程建设资金时,还需要提供财政局预算中心开具的《预(决算)审查确认书》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审计报告》。

政府融资平台、政府性工程建设应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缴纳工程税收,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拨付工程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阴县建安房地产税收共治联合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税、地税、房产、国土、财政、政务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住建、规划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加强信息共享。根据岳阳市涉税信息平台建设有关要求,县国土、房产、住建、规划、财政、政务服务中心、政府融资平台在每月最后一天向涉税信息平台报送涉税信息,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确定专人按时交换涉税信息,其它涉税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

(三)加强考评监督。县政府对国地两税合作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对其它成员单位按季进行考核,并将联合征管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对协税护税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