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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办发〔2016〕26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阴县全县域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4-22 0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政办发〔2016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湘阴县全县域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湘阴全县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表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2

 

湘阴县全县域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为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县域覆盖,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生态文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美丽湘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新湘阴为目标,以整治垃圾、污水污染和加强耕地、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 以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和污染防治服务体系为基础,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整体推进为手段,力争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县域覆盖,为推动我县绿色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乡镇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为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所涉整治项目的推进,县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2、坚持项目捆绑,资金整合。以本轮省安排的整县推进资金为主体,重点整合环保、畜牧、住建、发改、农业、财政专项等相关项目资金,集中县内资金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办好事,重点解决农村环境整治中存在的基础设施落后、基本投入滞后、基层工作拖后等突出问题。

3、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乡镇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整治范围、整治内容、整治目标,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将本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区域环境质量是否得到改善、采取的方式和途径能否得到农民群众广泛接受、形成的制度和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行,作为衡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的主要依据,合理确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技术方案、工作模式,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4、坚持以奖代补、奖惩结合。县政府制定全县域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采取以奖代投、有奖有罚的方式统筹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同时,对考核验收评分排名全县前123名的单位,分别给予201510万元的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没有按方案实现主要整治目标的单位扣发专项奖补资金;对没有完成整治任务且考核验收评分排名全县倒数123名的单位,除扣发奖补资金外,另分别给予201510万元的处罚。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县全县域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2017年为巩固提升期。整治指标主要包括:各乡镇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生活污水处理率≥7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80%;其他村庄,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历史遗留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一)全面实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对全县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设立保护区,圈定保护区红线,设置保护区标示牌,在燎原水库、六塘水库、赛美水库建设栅栏。

2、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全面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所有水库投肥养鱼。

3、对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保护设施,加强河道沟渠清疏保洁工作。

4、对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和清洁饮用水工程建设,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和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推行区域供水,积极将城镇供水服务向周边村组延伸。

5、建立乡镇对农村饮用水监督管理机制,对农村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不属于水行政执法查处范围的,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协助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机制。县水务部门和卫计部门每年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常规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资源污染及破坏水源保护区植被的活动;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功能布局规划的生产项目。

(二)全面实施农村垃圾污染整治工程,推行农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找准模式,突出解决农村垃圾终端处理问题。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治理,通过公司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减量处理。

2、强化配套,努力完善乡村两级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好村垃圾定点收集池、垃圾堆沤池、垃圾危险废物专用屋(池)等基础设施,配备好垃圾收集车、保洁车等垃圾转运工具,各农户配备垃圾分类桶。

3、严格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村规民约,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生活风尚,使广大村民形成环境卫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鼓励支持将“禁止使用一次性用品”等条例纳入村规民约和社会公约,县乡机关部门带头实行。(2)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形成县对乡、乡对村、村对组、组对户四级联动考评体系。表彰先进,奖优罚劣。(3)全面推行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家庭化、处置无害化、废物资源化、保洁常态化、村容整洁化。①对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衣服等系列可回收垃圾,由村保洁员定期定点收集处理。②对瓜果皮、废菜叶、食物残渣、鸡鸭毛和畜、鱼动物内脏等堆沤成肥,作为农作物有机肥料使用。③对砂石、陶瓷、砖瓦、煤渣等垃圾可采取就地掩埋或铺路等处理。④对废旧电池、废农药瓶等垃圾,以村建立专用垃圾收集站或收集池,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工程(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采取住建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整治经费奖励支持相结合办法,加快推进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乡镇集镇生活污水可通过管网收集集中进行人工湿地等工艺处理,有自然沟渠或池塘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建立氧化塘模式解决生活污水问题。

3、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且符合高程等接入要求的村庄,生活污水可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并处理。

4、对已建且具备自净条件,没有明显生活污水污染的三格化粪池,原则上不拆除、不重建。仍保留原化粪池处理方式,对农户自愿投入建设的,可以增加小人工湿地。

5、居住分散没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农户,以户或联户建立庭院式无动力小型人工湿地模式等污水处理系统。

(四)全面实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牵头单位: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办,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80%”的工作目标,结合《湘阴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湘阴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采取关闭、退养、整治等方式,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2、畜禽养殖适养区以户为单位,采取雨污分流、粪污干湿分离、沼气、沉淀、综合选用等方式进行养殖污染治理。2016年全县计划整治300平方米养殖场(户)120150户,资金来源以户投入为主、养殖奖扶资金支持为辅,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户取消政策性资金补贴。

3、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养殖场(户)分期分批进行退养拆除,2016年全县禁养区计划退养拆除50户,拆除补偿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五)全面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控体系,加强化肥、农药、农膜污染防治,引导农民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积极推广有机肥使用,生物农药、振频杀虫、诱蛾灯杀虫等,加强秸杆综合利用。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从源头控制农村生活空气污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针对性地逐步推进土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报批。由县政府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和市政府备案。

(二)实施整治。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全面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三)中期考查。整治期过半后,由县全县域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做好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中期考查的相关工作。

(四)考核验收。整治期任务完成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提出终期验收申请,做好迎检各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阴县全县域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财政、发改、农业、水务、国土、住建、卫计、畜牧、能源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负责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环保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环保局。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整治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二)保障资金投入。在积极争取省市奖补资金的同时,县政府将从重点生态功能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中拿出25%比例的资金,并积极整合环保、财政、农业、发改、水务、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有关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面向受益农户、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卫生保洁费保障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出力,支持鼓励农村居民自主投工投劳,探索采用PPP等市场化模式,解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新闻报道、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推动环保理念进乡村、进学校、进农户,着力营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使农村环境保护成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自愿行动,使讲究环境卫生成为广大农民的日常习惯。

(四)严格督查考核。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县政府将其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制定奖惩考核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每月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反馈通报,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力、没有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环保绩效考核中扣分,核减部分奖补资金;对工作中不认真按方案组织实施、造成资金浪费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本地农村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农村环境恶化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严格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