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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阴县2015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4-11 0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政办发〔2015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湘阴县2015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9

 

湘阴县2015年度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做好2015年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推进强农富民,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5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规范农业保险经营,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开办险种: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财政保费补贴的规定,2015年我县主要开办水稻、油菜、棉花种植险和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险。

(二)承保机构:由中国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承办种植险和育肥猪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湘阴支公司承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湘阴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湘阴支公司承办育肥猪保险。

(三)承保规模: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2015年湘阴县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见附件)确定的承保规模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四)投保方式:(1)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投保,不得按种植面积总数的比例进行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是双季作物的要分季签章;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到户。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严格按照政策确定的标准进行投保。(2)耕种的土地属“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保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包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出单承保,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3)投保出单时,必须先将投保对象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保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五)保费补贴比例:水稻、油菜、棉花种植保险保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5%,县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5%。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补贴80%,农户自缴20%;育肥猪保险保费由中央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县财政补贴15%,农户自缴20%

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足部分在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结算。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六)承保签单时间:水稻的早稻保险必须在6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保险必须在815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油菜保险必须在12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棉花保险必须在615日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能繁母猪保险必须在9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育肥猪保险必须在8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七)保险责任和理赔支付: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理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赔付到受灾农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湘阴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张浩果任组长,黄定文、胡迈之任副组长,县农办、财政、农业、畜牧、统计、气象、中国人保财险湘阴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湘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湘阴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湘阴支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殷毅任办公室主任,陈立山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农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切实加强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专抓,组织专门班子,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既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农业部门要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种植业查勘定损的协调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做好参保牲畜防疫检疫、疾病鉴定以及协助查勘理赔等工作;气象部门要科学分析天气形势,及时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各乡镇要组织动员村组和农户积极参保,配合承保公司做好理赔等工作。

(三)优化保险服务。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站在落实惠农富农政策的高度,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由村委会、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承保公司应当在签订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确保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等“三单一证一票”信息一致。承保公司应当将承保对象情况予以公示;发生灾情后,要迅速准确做好查勘定损工作,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四)严格资金管理。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保险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