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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认定办法(试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1-04 0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政办发〔20146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31

 

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水稻、畜牧、水产、蔬菜等产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从业农民。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三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四优先”,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办理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农村经营主体的有关证件;优先提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生产经营所需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  促进资源要素流转。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全县范围内跨区域组织农业生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引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条  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产资料的生产场地等附属设施占用土地的,按规定申报用地。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办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对其实行政策扶持,相关部门要简化办证手续,减免办证费用,并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选,促进农业新型主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全程免费技术指导服务。

第八条  创新惠农资金的发放办法。新增的粮食补贴按照“谁生产谁受益、不生产不受益”的原则发放,并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和能繁母猪补助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照顾新型职业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购置农机具的优先解决农机购置补贴。

第九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的,可以按相关要求申请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邮储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贷款、优先予以小额贷款贴息。

第十条  培育农业合作组织。支持建设龙头企业、强村大社、产业联盟;大力培育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开展技术管理服务的优势,联合协作、扶弱帮困、提供服务、率先领跑。

第十一条  实行税费优惠减免。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属县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代中央和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低限收取。

第十二条  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推行用益物权价值评估,扩大抵质押融资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拓展农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暴雨、暴风、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范畴;在加强农业灾害保险的同时,扩大水稻、大棚蔬菜、生猪、渔业等农业灾害保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银保合作,力促“农业+金融+保险”模式发展。

第十四条  扶持产品营销体系。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建设各级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在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可享受进城落户(居住)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六条  组织职业农民免费培训。整合各类农业培训项目资源,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专项技术、农业创业等免费培训。定期选拔优秀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研修学习,并补贴部分学习费用,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级各部门都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县。

第十八条  建立奖励机制。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和评估,对达到一定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对产业化经营辐射强、效益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推荐参加中央、省、市、县种养大户评选和奖励。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强农业、夯实农村、富裕农民,加速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实现强农稳县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科技的活跃受体、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达到湘阴县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选定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作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

(一)劳动力年龄在1855周岁内的本县从事水稻、畜牧、水产、蔬菜等产业并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在本县水稻和蔬菜种植、畜牧及水产养殖等农业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经营在两年以上的种养大户。

(三)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及到省、市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

第三章 培育机制

第六条  选好培训基地。培训基地以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主体,以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为补充,组织开展理论培训。

第七条  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空中课堂”、“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网络课堂”和“田间课堂”等培训方式,通过集中理论培训、答疑指导和网络视频教学、自学等方式,对培育对象进行至少两个生产(服务)周期系统培训,基本达到与初、中、高级职业农民相对应的学历标准,并具备所需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  创建实训基地。实训基地以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和县现代农业科技实训基地为主要实训基地,确定技术骨干及农业专家定点指导,组织学员实践操作,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和实训作用。

第九条  实行免费培训。对所选定的学员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并免费外派部分学员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业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工作方法,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年龄1855周岁,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

1、生产经营型:水稻种植10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或露地蔬菜10亩以上,水产粗养水面100亩以上或精养水面3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以上,流转土地(水面)2年以上。产业年纯收入占家庭经济收入80%以上且是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

2、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三)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培训学习不少于80学时,且学完全部内容,考核合格。

(四)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五)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六)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管理科学,科技含量高。

第十二条  分级认定标准: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按照如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初级职业农民: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职业农民: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11845周岁之间,具有中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里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4、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三)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年龄在1840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果品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湘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面向全县发布公告,各乡镇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二)个人申请。申报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2.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或台账;

4.乡镇农技推广站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证明;

5. 涉农相关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证书和相应的专业培训证书;

6. 专业技能型需提供技能资格证书。

(三)逐级申报。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

(五) 公示公布。行政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科技支持。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免费提供各类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保障支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政策支持。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一律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优先提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优先提供农业生产物资保证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农业相关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实行考核制度。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以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不服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退出人员公示后无异议不再享受各项扶持待遇。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规划、方案、制度制定;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查指导、评估考核;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组织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发证、管理;负责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建设;帮助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创业致富;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农办:结合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发展等项目,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

县农业局:协助抓好办公室日常工作;重点搞好种植业新型职业农民的调查摸底和培育工作,制定种植业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办法。明确100名以上技术干部对全县从事水稻、蔬菜生产的培育对象进行点对点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政策宣传、信息反馈、跟踪服务和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和省涉农项目和资金。

县财政局: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投入力度,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对培育经费的投入、使用、监督、考核;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产业的扶持力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探索农村、现代农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性措施;落实新型职业农民的创业扶持和权益保障。

县畜牧局:对畜牧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调查摸底、培训;制定畜牧业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扶持办法。明确40名以上技术干部负责对从事畜牧业的培育对象进行点对点培育,切实搞好技术培训、跟踪服务和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县水产局:对水产业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调查摸底、培训;制定水产业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扶持办法。明确50名以上技术干部负责对全县从事养猪业的培育对象进行点对点培育,切实搞好技术培训、跟踪服务和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县农机局:负责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农业机械方面的培训,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扶持办法。

县扶贫开发办:负责利用两项制度、"雨露计划"等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倾斜支持。利用产业扶贫项目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业致富。

县经管局:负责制定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各项扶持政策,抓好相关知识培训工作。

县教育局、县职教中心:负责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纳入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在实施过程中予以政策倾斜;办好中职院校涉农专业,提升新生劳动力科技素质和创业能力。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土地规划利用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办法;基本农田保护和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土地整理等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县工商局: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有关证照办理,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县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县金融办及相关银行:创新金融产品,为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信贷支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探索推行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产、加工设备等用益物权进行抵质押融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湘阴支公司、人保财产湘阴支公司:积极开发保险品种,拓展农业保险范围,主动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果。

二、工作要求

1、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从破解“三农”难题,建设全面小康湘阴的高度出发,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各成员单位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列入本部门、本行业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整合项目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3、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职责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