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阴政办发〔2014〕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 日
湘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14年12月修订版)
编制单位:林业局
2014年12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扑火指挥
2.4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3.3预警发布
3.4预警响应
3.5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火灾评估
5.2火灾查处
5.3工作总结
5.4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质保障
6.3资金保障
6.4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管理的通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见》、《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组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县烈士公园、柳庄、鹅形山森林公园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湘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农办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农办、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气象局、县广电局、县武装部、县消防大队等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公安消防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县森防指办公室
承担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政府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事项。
2.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林业局:与县监察局、县森防办一起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建火情报告网络,提供火情信息;组织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组织指导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县武装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农办:负责防火期内督促全县各乡镇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普及全县农村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制订森林防火的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县监察局:与县林业局县森防办一起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县交通局: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高等级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森林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全县森林防火期内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县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森林高火险地区的主要责任是:督促、检查责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领导成员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2.3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县域边界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县森防指分别指挥。消防大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半专业化扑救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防指的指挥。
各乡(镇)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
县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火险预测预警
在森林防火期内,乡(镇)森防指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根据前期气候情况及后期三天内天气变化情况,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针对本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和提前预警机制。
3.2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蓝色警报 (Ⅳ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2.2黄色警报 (Ⅲ级预警):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5天以上或出现3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3、4级森林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3.2.3 橙色警报(Ⅱ预警):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3、4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3、4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2.4 红色警报(I级预警):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3.3预警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森林防火办根据省、市森林防火办的预警信息及我县森林火险天气条件,适时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县森林防火办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县森林防火办要在森林防火期内密切注意森林火险等级变化提前预警。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警报 (Ⅳ级预警): 二级火险等级,为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内,不另行发文或信息。在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内,没有明显雨雪天气,森林植被为中度危险,可以燃烧、蔓延。
预警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乡(镇)森防指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信息畅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发布黄色预警(III级预警):三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为较高危险,较易燃烧、蔓延。
预警县、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县、乡(镇)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3.4.3发布橙色预警(II级预警),四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高度危险,容易燃烧、蔓延。
预警地区县、乡(镇)地方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和民兵应急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县人民政府或森防指要发布森林防火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4.4发布红色预警(I级预警),五级火险等级,森林植被为极高危险,极易燃烧、蔓延。
预警地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对重点地区和重要森林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3.5信息报告
乡(镇)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办核实情况后及时向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和县森防指。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县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林防火办。
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以下简称“十类火”)之一,各乡(镇)人民政府须立即核准情况,及时报告县森防办:
(1)市(州)、县界附近、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8)县、乡行政边界10公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9)需要县政府、县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2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森林防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卫星监测情况,调度火情信息;及时向市森林防火办、县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调度县、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展扑救工作,县级政府负责人要赶赴现场指挥扑救。
4.2.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上款所列“十类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森林防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市森林防火办、县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需要森防指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现场扑救工作,县政府负责人必需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情况紧急,需市森防指支援的,市森防指将协调、增派扑救力量等。
4.2.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根据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森防指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在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的基础上,县政府负责人要赶赴现场指挥扑救;森防指相关责任人、县森防专家组等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县森防指负责人加强指挥调度,在全县范围内协调、调配支援力量参与扑救;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尽可能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2.4 1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县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在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报请省、市森防指支援;协调省、市森防指增调驻湘解放军、武警森林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应急处置
县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当地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根据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4.3.2根据预案,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初判森林火灾灾害情况,根据相应应急响应要求通知相关人员到岗到位。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组织森林消防人员扑救,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防指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场清理,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清理余火,严防死灰复燃,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3.3组织相应森林消防人员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后,应当立即组织就近乡(镇)半专业扑救队伍和当地青壮年劳力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公安消防大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4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3.5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县森防指请示市森林防火办向省森林防火办报告请求增援。
(5)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3.6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7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8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民兵应急分队和半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9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4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4.5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火案查处
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省、市森林防火办公室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按要求组建相应的半专业的、群众森林消防、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提出申请,由县森防指请示上一级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调动驻岳部队,由市森防指商岳阳军分区司令部或有关部队负责协调。调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市森防指通报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6.2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供应,实行县、乡(镇)分级负责制。县负责全县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省级援助。各级应当按国家、省、市森防指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
6.3经费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6.4通信保障
县森防指办公室应充分使用湖南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7.2责任追究
县森防指、县林业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业局、县森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林业局、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25日发布的《湘阴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湘阴县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森林火灾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
|
分 级 标 准
|
一般
森林
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较大
森林
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重大
森林
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特别
重大
森林
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
一、先期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情警报后,必须立即向当班领导汇报,并组织群众和扑火队伍进行扑救。县防火办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告后,认真做好火情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将火灾情况报告有关领导。
二、预案启动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以上,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Ⅳ级)以上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现场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应急扑救行动。
四、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现场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遇重大森林火灾,造成群众受灾的,由县民政局协助处理灾民的安置、生活救济工作;对在救火中受重伤、死亡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或抚恤。
信息报告
一、一般火情报告
凡发生森林火灾的,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火灾发生后1小时以内,森林过火面积达100亩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村庄、居民地、国家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四)乡镇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县防火值班人员,凡接到森林火情警报,负责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县政府和县森防指报告。
二、重大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一)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的森林火灾;
(三)较大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四)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县行政区域交界地段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县森防指挥成员单位职责及联系方式
组成 单位或部门 联系电话 主 要 职 责
指挥长 县政府
副县长 13907408880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拟订全县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森林火灾灾情,组织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副指挥长 林业局长 13874096233
农办主任 13808408599
成员单位:
县广播电视台 2223218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负责森林消防广播电视宣传,报导森林消防、扑救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例。
县发改委 2115629 负责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安排;检查、监督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县教育局 2261277 做好全县中小学校学生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森林消防知识教育;监护学生不准上山玩火;当山区学校周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人身安全。
县公安局 2117602 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灾发生地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公安和武警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县监察局 2115651 组织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对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县民政局 2261410 负责协调森林火灾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济工作;办理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壮烈牺牲,需报批烈士的有关手续;负责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并会同林业部门做好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 2263588 负责协调解决县森林消防经费的落实,并将森林消防经费纳入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检查、监督森林消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落实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县交通局 2264314 根据实际需要,协助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交通运输等问题。
县林业局 2266317 主持森林消防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消防的科研、宣传、培训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县安监局 2115685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用火;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县气象局 2227404 负责做好全县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在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的气象服务。
县消防大队 2111407 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消防官兵参加重大森林火灾及重点林区、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农办 2115662 负责防火期内督促全县各乡镇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普及全县农村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制订森林防火的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