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湘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 26 日
湘阴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4年12月修订版)
编制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3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应急专业救援保障组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巡查
3.2预报预警制度
3.3灾害速报制度
4.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4.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4.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5.灾害应急响应
5.1信息来源
5.2启动条件和程序
5.3应急通讯
5.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5群众的安全防护
5.6社会力量动员
5.7应急调查评估
5.8应急调查内容
5.9应急调查程序
6.应急保障
7.应急结束
7.1善后处理
8.预案管理与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建立责任制
9.2奖励
9.3惩罚
10.附则
湘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报救助体系,健全抢险救灾运行机制,保证我县应急抢险救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灾区人民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区域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区域内发生的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河岸侵蚀、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达到本预案灾害分级认定标准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坚持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依法规范的原则。推进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社会救助力量的应急行动,确保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1.4.3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高效、指挥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渠道多元,整合有序的资源保障体系;紧密协作,群专结合的抢险救助保障体系,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助工作。
1.4.4平战结合的原则。平时,由上级统一部署,实行层级管理。无灾当有灾准备,小灾当大灾预防,信息共享,筹备物资,经常演练;灾害发生时,启动指挥系统。实施灾情速报,保证信息通畅;动员社会力量,分工协作,群专结合,确保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
1.4.5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对不同规模的地质灾害,乡镇政府属地负责管理,县政府负责应急救助,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1.4.6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把民众参与同政府应急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工作的全权领导机构,各乡镇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机构,各级指挥机构中的成员单位也必须根据其职能按照县级模式组建应急救援保障组织。
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启动和临灾救助工作的指挥部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2.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各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县水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畜牧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旅游局、县电力局、中国电信湘阴分公司、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3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受县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助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的险情与灾情,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助工作,决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4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各乡镇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工作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发展和救助情况、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和救助工作信息发布;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参与地质灾害救助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5应急专业救援保障组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专业救援组应根据各自相关职能及行业特点积极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巡查
汛期前,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省、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指导部署汛期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准备、早到位。
3.2 预报预警制度
根据当年汛期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气象资料,发挥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监测体系作用,对辖区特别是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重点监测。
3.3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原则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为信息上报责任单位,情况上报要迅速、准确,续报完整。
3.3.2速报程序及时限
3.3.2.1 发生小型(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在5小时之内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3.2.2 发生中型(II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在5小时内报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报县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3 发生大型(I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报县、省政府以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4 发生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报县、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3速报内容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险情信息,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和失踪人员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和应急措施。
4、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4.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灾害应急响应
5.1 信息来源
根据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发布的预警、预报,县、乡(镇)、村三级监测网络汇集的信息和对地质灾害体先兆的监测、降雨资料的分析,对将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按类型进行分级预警,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逐级上报县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指挥部。
5.2 启动条件和程序
5.2.1发布灾情信息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发生的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上报;同时,由县政府做出地质灾害类型和级别预警、预报决定,广播电视部门向全县发布。
5.2.2应急启动程序
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启动。
5.2.3.1 发生小型(IV级)地质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文、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3.2 发生中型(II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II级)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第二次人员伤亡。
5.2.3.3 当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地质灾害等级,报县人民政府建议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临灾应急措施。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并做好跟踪监测和防灾应急工作。
5.3 应急通讯
县乡(镇)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门均设有24小时值班电话、传真。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利用各种通讯手段向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汇报。
5.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奔赴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包括:武装部组织预备役民兵、医疗救护、消防、抢修生命线工程和重大工程等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雨衣、雨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备。应急设备包括:推土机、挖掘机、铲车、运输车、挖掘工具等。灾害现场应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首先进入,对灾害现场进行安全评估,以保证应急救助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无谓的伤亡和损失。抢险工作结束后,经专家检测后抢险救援人员再行撤离。
5.5 群众的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乡(镇)、村干部组织灾害点的群众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预先制定的路线、方式,疏散撤离。紧急避难场所一般设在乡(镇)、村的学校和办公室,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民政、公安、卫生、人防、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医疗、防疫、技术维护、物资供应等具体工作。
5.6 社会力量动员
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依据灾害地点、类别、等级等具体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明确动员范围,包括机关干部、周边群众、专业团体等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5.7 应急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民政局、建设局等,负责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为县政府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5.8 应急调查内容
抢险救灾工作;受灾区域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灾情、险情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下步救灾工作建议。
5.9 应急调查程序
5.9.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县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5.9.2发生中型、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5.9.3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务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6、应急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工作,各应急专业救援保障组立即赶赴灾害现场实施紧急抢险救灾。
6.1监测预报组由各乡镇政府、广播电视局、县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组成。其主要职责:监测预报组各成员单位及时对灾情进行沟通和预报。
6.2抢险救灾保障组由武装部、县公安局、县消防中队、县武警中队组成。其主要职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及民兵,协助应急指挥部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在发生灾情时,实施快速抢救遇难人员,转移被困群众和国家重要物资,协助抢修公路、桥梁、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等生命线工程。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组由县卫生局、县卫生防疫站等组成。其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进入灾区,抢救医治伤病人员,控制疫情,转移伤病员,储运、调配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疾病监测、疫区巡诊及疫源地消毒并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控制疫情的发生。
6.4物资保障组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组成。其主要职责:采购、调拨救灾物资,及时供应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其它救灾物资,控制物价,稳定市场。
6.5生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问题,协调抢救、医治、转移伤病员,了解灾情,做好灾后救灾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灾民转移安置地点,及时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死难者善后事宜。县教育局负责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上学问题。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疏散旅游团队人员,协助县政府做好灾害救助中的涉外旅游人员工作,组织修复被破坏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6电力与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局、电力局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县交通局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灾民转移的运输工作;县电力局、县水业公司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抢修生命线工程,恢复供电、供(排)水,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对灾害体尚有危害部分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6.7通信与信息保障组由县广播电视局、县气象局、网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县气象部门要按要求为灾区提供气象信息;县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抢修灾区通讯设备和线路,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的通讯畅通。
6.8应急救援技术保障组
县国土资源局协调组织通信、电力、公安、消防、水务、人防、林业、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防疫专家深入受灾现场,研究制定抢险救灾、防止次生灾害、恢复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措施,为政府实施救助提供技术保障。
6.9灾情调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政府组成。其主要职责:根据监测信息,负责对险情明显区域的灾害势态、范围、成因、预测后果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查、及时报告;负责对已发生灾害的发生进展,造成危害程度及趋势进行全面调查,整理报告。调查措施采取现场勘查,追踪走访查阅相关资料等相结合。
6.10财务组由县财政局、监察局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筹集防灾救灾经费,管理外援救灾经费,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划拨地质灾害监测经费。
6.11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负责维护防灾减灾正常工作秩序;负责维护本灾区的正常治安秩序;负责维护灾民临时安置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对发生在防灾救灾工作中的一切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予以从严打击。
6.12宣传组由各乡镇政府、县广播电视局、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宣传全县和本乡(镇)面临的地质灾害形势及防灾减灾措施;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和了解灾害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及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动员村民不要在危险区内建房和从事有可能加快灾害发展进程的活动;支持配合并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在发生灾情时,协助
7、应急结束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地进行详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确保险情已经解除后,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开发布信息,撤离抢险救援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7.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所在地政府要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县建设、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县卫生、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污染物的搜集处理。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1.1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1.2与本预案有关的县政府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行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分工和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责任与奖惩
9.1 建立责任制
建立处置地质灾害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汛期前,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与各乡镇政府和重点矿山企业签订“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9.2 奖励
对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经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请,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9.3 惩罚
对各级政府、有关单位不报、迟报、谎报、瞒报重要灾情或临灾脱岗、不到现场、借故逃避救灾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者,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附 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区段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10.2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