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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4-12-27 00:00 浏览次数: 1

XYDR—2014—01005

 

湘阴政办发〔2014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5

 

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节约政府投资成本,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1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所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凡县域内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填写《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县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审后,报县发改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投资计划和核发《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方式通知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替代行政审批程序。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政府采购办通过公开招标,对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分房屋建筑、路桥、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土石方、绿化、装饰装修、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建设领域,各确定6家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建立施工企业储备库。

施工企业储备库由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城建投、监察等部门共同监管,每两年更新一次。

加强施工企业储备库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人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施工企业储备库采购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人数为单数;评标专家在县政府招标办的监督下,从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湘阴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条  凡县域内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凭《申请表》和《通知单》,会同县政府采购办提前1天以上通知施工企业储备库中相应建设领域内所有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告知相关事宜。

第五条  业主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县政府采购办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建好之前,暂统一设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开标会。开标会在县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经业主单位纪检监察负责人、县政府招标办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从施工企业储备库中随机抽取施工企业,并填写县政府采购办盖章的《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随机抽取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

业主单位凭《确认表》到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有关预算文件,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审核通过的预算,作为项目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七条  施工企业确定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0日内按中标价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文本制订。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投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同时要在施工现场公示名单和照片。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岳阳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岳发改招〔2008102号)和《湘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阴政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施工内容不属于原招标或采购范围,且增加的工程投资超过5万元的,重新按本办法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条  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须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和县审计局的终审,终审结论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

第十一条  凡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干预招标与采购活动的;不履行招标与采购监管职责或在招标与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如本办法与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再另行调整。

 

附件1: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请表

附件2: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方式通知单

附件3:湘阴县政府性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随机抽取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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