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湘阴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规范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坚决防止各类非正常办证问题发生,不断提高办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残疾评定机构:
根据县残联、县卫计局共同推荐,湘阴县中医院被省残联、省卫计委列入湖南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为我县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细则主要内容:
申请人应当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县残联和县中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关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除《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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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