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8-1972162
  • 统一登记号:XYDR-2018-01011
  • 发布机构:湘阴县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09-06
  • 信息时效期: 2023-09-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办发〔2018〕73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8-09-0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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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8-01011

湘阴政办发〔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湘阴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坚决防止各类非正常办证问题发生,不断提高办证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根据县残联、县卫计局共同推荐,湘阴县中医院被省残联、省卫计委列入湖南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为我县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县中医院应组织从事残疾评定的医生参加省级残疾评定培训,每个残疾类别至少培训2名医生,待获取《湖南省残疾评定培训合格证》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残联纳入“湖南省残疾评定医生和专业人员数据库”管理。因临床医生工作的流动和不确定性,今后,县中医院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残疾评定培训基地提出本单位年度培训申请。各类别残疾评定人员条件应符合《湖南省残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

县中医院应将残疾评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人民群众的应尽职责,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执行经县发改部门部门审批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县中医院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县残联和县中医院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五条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

(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

(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关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第六条  除《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依规实行评残公示制度。在评定环节,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1)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第八条  对在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和需求信息入户调查中发现的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明显不符的,由县残联会同各乡镇民政所负责人对具体情况进行核查,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注销或重新评定残疾等级。被实名举报的,县残联应要求被举报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对指定医院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残联申请复核,不得越级申请。

第九条  鼓励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对家庭贫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乡镇残联向县残联书面申请,县残联与县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条  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监督管理。在县政府残工委的主导下,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计局、纪委、财政、残联及县中医院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湘阴县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残疾人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工作。县卫计局、纪委、残联设立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与电子邮箱,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处理和回复举报人。残疾评定过程,对服务态度差、乱收费、不按国家标准评定残疾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由县监察委、县卫计局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县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必要工作经费先由县残联核算,再按县财政资金支出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核准后,纳入财政预算范围。

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纳入预算解决。

第十二条  县残联按需到省残联免费申领残疾人证,并做好进、出库登记和管理工作。

核发残疾人证所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精神残疾评定表到县残联领取,其他残疾评定表到县中医院领取),由县残联按照固定格式印制,表格内容不得随意添减或更改。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

73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