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的: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秸秆绿色化资源化综合利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工作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生环委〔2019〕3号)文件精神,特发布此通告。
主要内容:
一、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露天焚烧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豆类、瓜类、果类、甘蔗等农作物收成后剩余的物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宣传禁烧政策和推介综合利用技术,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和禁止露天焚烧监管包干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细化到片,切实加强巡查监管。
四、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擅自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干扰和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广实用新技术,构建秸秆收集、装运、存储和销售体系,建立秸秆收储消纳长效机制;县农业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引导县内收割机经营商加装秸秆切割粉碎装置,引导下田作业的收割机业主或作业人员加装秸秆粉碎装置,扩大秸秆回收利用覆盖面,从源头上减少焚烧秸秆的隐患。
六、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生态环境局,定期和不定期对秸秆禁烧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监督、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和秸秆资源化利用弄虚作假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县生态环境局12369,县公安局110;加装机具未投入作业情况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2115662,县农业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226126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2017年4月20日下发的湘阴政告〔2017〕9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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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资源化利用的通告
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