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背景
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5年4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三次修改)以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5〕17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25〕48号)等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阴政发〔2024〕10号)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58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涉营商环境专项清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5年4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三次修改)
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5〕17号)
5.《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25〕48号)
三、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1.《决定》对本次纳入清理的5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处理,其中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1件,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件。
2.清理结果决定应以规范性文件发布,有效期为永久有效,并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湘阴县司法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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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