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
来源:湘阴县政府网   2020-02-19 15:36
浏览量:1 | | | |

方案目的:

为培育和扶持县内小微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缓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较好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助保贷”业务释义:

(一)业务涵义

(二)业务组织开展

(三)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四)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五)贷款用途

(六)贷款发放及还贷方式

(七)风险缓释

(八)企业助保金缴纳

风险管控与处置:

(一)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二)政府风险补偿金追偿。

(三)设立风险防控警戒线。

管理与监督:

(一)成立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业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工信局、高新区管委会、审计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人民银行及合作银行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同时,设立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安排1名分管副职和3名左右工作人员负责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全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稳健发展及信贷风险处置;负责助保贷业务备案登记、银行“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管理、风险代偿核实等日常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由“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所获利息中予以列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办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风险补偿金安排。对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为县政府首批安排的500万元风险补偿金。此后将视“助保贷”业务运行情况,定期或逐年核定补充安排风险补偿金金额。

(三)合作银行及账户管理。与县农商行签署合作协议(见附件)后,由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将风险补偿金一次性专户存入县农商行,如县农商行半年内未发生助保贷业务,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合作协议废止,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撤回。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须在县农商行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账户性质均为保证金账户,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进行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仅用于贷款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账户内资金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动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须经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查备案。县农商行依据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后,向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见附件4)及相关资料,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湘阴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和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备案,再由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

(五)政府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凡出现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县农商行要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对潜在风险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贷款安全。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贷款业务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未尽审核义务及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县农商行负责,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七)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金滋生利息每年结算并上缴县财政。再由财政统筹划转为风险补偿金和补充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

(八)县农商行每月5日前向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助保贷业务贷款月报表,每半年对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每户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估情况向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通报,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

(九)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助保贷服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及时追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进行公布。

(十)当“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时,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金进入清算程序,具体由服务管理机构制定清算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关于印发《湘阴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