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湘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来源:湘阴县政府网   2020-03-1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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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配置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湘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金融和经济良性互动,推动湘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工作依据:

根据国家和省市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部署,以及《湘阴县强力推进强园兴工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湘阴发〔2019〕2号)、《湘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湘阴政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作内容:

一、考核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阴支行、工商银行湘阴支行、农业银行湘阴支行、中国银行湘阴支行、建设银行湘阴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湘阴支行、华融湘江银行湘阴支行、长沙银行湘阴支行、湘阴县农村商业银行、湘阴县星龙村镇银行。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发展能力。主要考核银行贷款增速、存量存贷比、新增存贷比等指标。

(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情况。主要考核银行完成政银企对接贷款计划任务落实、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贷款及涉农贷款增量等情况。

(三)业务创新及惠企政策落实情况。主要考核银行贷款发放方式方法、投放领域以及信贷产品等方面的创新。同时考核各银行落实上级政策、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方案措施、有效对接企业贷款发放等情况。

(四)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主要考核银行开展县内重点项目贷款,以及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移动支付示范工程及发展普惠金融情况。

三、考核标准(基本分100分)

(一)业务发展能力(20分)

1.贷款增速(6分)。以考核对象上年末贷款增速为基数,达到全县平均值的,得基本分3分。每高于全县平均值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可加3分;每低于全县平均值一个百分点减0.1分,本项减完为止。

2.存量存贷比(8分)。以考核对象年末存贷款余额之比为基数,达到全县平均值的,得基本分4分。每高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可加4分;每低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减0.2分,本项减完为止。

3.新增存贷比(6分)。以考核对象年末新增存贷款余额之比为基数,达到全县平均值的,得基本分3分。每高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可加3分;每低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本项减完为止。

(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情况(50分)

1.完成政银企对接贷款计划任务情况(20分)

(1)政银企对接贷款任务计划主要包括(不重复计分):①2020年政银企对接活动后制定的《湘阴县政银企信贷对接情况表》。②“3+3+30”联点帮扶企业向所开设基本账户银行或意向银行申贷情况。③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县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开设基本账户银行或意向银行申贷情况。以上三项任务计划内容不重复计分。对完成贷款任务的得15分,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低于任务1个百分点减1分,本项减完为止。

(2)对未列入以上政银企对接贷款计划任务的小微企业,能积极主动对接支持的,在年度任务总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2.重点支持工业企业贷款考核项目(20分)。工业企业主要是指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3+3+30”联点帮扶的工业企业。

(1)工业企业贷款增速(6分)。考核对象为工业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得基本分4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可加2分;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减0.2分,本项减完为止。

(2)工业企业贷款增量(8分)。达到上年同期水平的,得基本分6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可加2分;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减0.2分,本项减完为止。

(3)工业企业贷款户数增量(6分)。达到贷款发放额度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与上年数量水平持平的,得基本分2分。每新增1家放贷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记0.4分,最高可加4分;每减少1家减0.4分,本项减完为止。

3.涉农贷款增量情况(10分)。达到上年同期水平的,得基本分5分。每高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0.2分,最高可加5分;每低于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减0.2分,本项减完为止。

(三)业务创新及惠企政策落实情况(10分)

1.业务创新情况(5分)。银行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新的信贷工作方法,契合实际加强信贷产品创新,每家银行年内至少持续推动2款以上创新产品,其中包括无还本续贷、税贷等。积极配合县内三级担保支持体系、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县助保贷业务推进工作等。此项依据各银行实施情况给予评分。

2.惠企政策落实情况(5分)。根据银行在年内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主要是利率执行及其它费用减免)实际业务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达到全县降成本降费平均值的,得基本分3分。每高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可加2分;每低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减0.1分,本项减完为止。

(四)履行社会责任情况(20分)

1.重点项目(含县属国企、平台公司及其它国有单位)贷款增长率,依考核对象该指标的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平均值的,得基本分12分。每项高(低)于平均值1个百分点,加(减)0.2分,最高可加(减)4分。

2.考核银行在县域内自助设备(含存取款一体机、取款机、自助终端)布放情况。年内每布放一台自助设备得0.1分,如在现有基础上增设1家网点直接计1分,此项最高可得2分;全县移动支付示范工程建设按分配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评分,最高可得2分。

四、考核组织实施

1.成立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湘阴支行、县财政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2.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于次年1月20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及详细清单。人民银行湘阴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及统一口径,结合信贷台账核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提交的考核数据,再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湘阴支行、县财政局组成的专门考核工作组,核算本年度全县金融机构考核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或操作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地方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支持实体经济贷款增量为负数的,均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在年终考核时,对于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防非处非等重要中心工作严重滞后的银行,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予奖励。

五、考核结果运用

1.根据全年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依次进行排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对于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金融机构和机构负责人,优先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绩效优胜单位,由县政府颁发“湘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向上级银行专题报告其个人业绩和工作表现,相关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征询县政府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经济奖励,在上年度奖励资金额度基础上增长20%。同时,增设特殊贡献奖,每年视情况评选“特殊贡献银行”1-2家;每年给予有贡献的银行工作人员记功指标5名左右。

3.对于综合排名靠前的银行,县政府将在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开户上予以倾斜,并与公存款存放挂钩。

4.设立金融监管服务工作奖。人民银行湘阴支行和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作为金融监管服务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引导和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融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创新信贷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有效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质量,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度对县域新增信贷投入总量达到45亿元以上,对金融监管服务单位分别按金融机构奖励总额的10%给予奖励,低于新增贷款45亿元考核目标的,每少1亿元奖励比例下降1%。

5.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奖励给相关考核对象,统一拨入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根据考评结果,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考评对象指定账户。

六、其他事项

1.当年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次年起依据此办法参与考核评价。

2.本办法由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湘阴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