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的: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音、大气污染。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二、全县全范围、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三、凡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原材料和制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以及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凡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严格履行各村组、社区、小区和机关院落禁炮管理责任;各村级红白理事会要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禁炮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730-2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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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