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湘阴政办发〔2014〕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湘阴县县城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县自来水公司
2014年8月
目 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应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检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供水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应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奖励与责任
5.3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湘阴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县城安全供水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突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供水事故,最大限度减轻重大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避免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明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 适应范围
本县文星地区内(不含自备水源单位)发生供水事故,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供水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特别重大:造成连续停止2万人以上居民用水48小时以上,且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
重大:造成连续停止1万人以上居民用水48小时以上,且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
较大:造成连续停止3千人以上居民用水48小时以上。
一般:造成连续停止3千人以下居民用水48小时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组长的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水利部门、广电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审计部门协同参与。下设管道抢修小组,供水设备抢险小组,快速救援与后勤小组,事故调查处理综合小组。
领导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组 员: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住建局局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水利、广电、卫生、公安、财政、监察、安监、环保、审计部门人员由县安监局负责落实)
职 责:负责供水安全事故抢险的统筹性工作,指挥各小组协同作战。
第一小组:管道抢修小组
组 长:自来水公司主管维修的副职
组 员:自来水公司维修队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管道事故抢险期间的施工抢险和现场处置。
第二小组:供水设备抢修小组
组 长:自来水公司主管水厂的公司副职
组 员:设备动力股及各水厂专业技术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抢险期间供水设施的紧急抢修及维护。
第三小组:快速救援与后勤小组
组 长:自来水公司主管供销的副职
组 员:安装队及供销股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保障必需车辆、维修抢险器材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四小组:事故调查处理及综合小组。
组 长:自来水公司主管人事的副职
组 员:办公室及企管办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抢险期间的情况沟通联络、上传下达、事故情况收集和调查处理等。
2.2 组织体系框架
供水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报告,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广电、卫生、公安、财政、监察、安监、环保、审计等部门立即出动,各小组积极响应并实施救援,救援结束后,各单位进入后期处置阶段,组织善后处理、社会救助、保险和事故调查、总结及整改。(附图如后)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供水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住建局发布有关供水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县卫生监督部门发布供水质量检测信息,对供水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的城区举报电话。(政府办:2223205、住建局:2223422、自来水:2223359)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建设、卫生、安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水污染,可能危害供水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供水事故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供水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正常供水及对公众安全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造成连续停止3千人居民用水48小时以上的供水事故。
(2)通报方式
各部门及全体市民发现供水事故,应当尽快向县供水主管单位报告。
县供水主管单位接到供水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与事故相关地区。并应当向水利局通报,由水利部门通知各自备水源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供水主管单位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新闻机构通报情况,以便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和县有关部门举报供水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供水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供水主管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告可能导致供水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供水主管单位接到可能导致供水事故的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县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供水主管单位要做好可能引发供水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供水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3.3 报告制度
县供水主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供水事故报告系统,包括:供水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 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供水主管单位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供水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供水事故;
(2)造成连续停止3千人以下居民用水48小时以上的供水事故。
(3)水源投毒。
(4)外界污水污染应急处理。
(5)突发事件。
3.3.3 责任报告单位
(1)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
(2)自来水、水源水检测机构以及与供水有关的单位;
(3)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3.4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相关部门。
(2)从事供水行业的工作人员;
(3)人民群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水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当在知悉供水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6 初次报告
应当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7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8 总结报告
包括供水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供水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其中,重大供水应急响应与处置按《湘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II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住建局)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按照预案要求报告县人民政府并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
接到供水事故报告后,各成员单位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初步研究事故等级,并根据评估确定的结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同时,相关小组立即开展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供水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先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下级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下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1 特别重大供水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特别重大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报告县内特别重大供水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紧密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1.2 重大供水事故的应急响应(II级)
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重大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与现场检测评估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级或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一同会商协调指挥。
(8)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其它区域或者毗邻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4.1.3 较大供水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1)县城区供水应急响应
由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城区较大供水事故的统一指挥和领导,根据相关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供水事故报告后,县供水主管单位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地区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 一般供水事故应急响应(IV级)
一般供水事故发生后,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险工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供水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相关部门应当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应急相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大的,应当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I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应预案的要求,全力以赴组织现场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进入II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供水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当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故发生时,县自来水公司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重大供水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实施供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县相关部门组织供水事故调查组,对供水事故进行调查。
4.2.1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县自来水公司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加派力量并组织实施。
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供水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供水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供水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县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供水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供水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保证社会稳定。
供水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供水事故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供水事故的预防、产生、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供水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县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应急救援机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承担供水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供水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供水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的专业队伍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供水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供水事故时,安监检测机构受当地应急指挥部或者县住建局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供水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药品、医疗器械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县住建局及自来说公司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供水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7 宣教培训
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县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应急办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事故领导小组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