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阴政办发〔2014〕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
《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县金融办
2014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三章 预防预警机制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六章 附则
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处置湘阴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湘阴县金融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等)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湘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金融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的领导、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成立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必要时向事发金融机构派出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 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市银监局湘阴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领导小组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县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负责向县政府、市级机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第七条 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人员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指导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提出修改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金融办:及时掌握县辖内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分析评估,督促和协调县各部门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委宣传部: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拟定对外报道宣传口径;参与组织县辖区内媒体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县政法委: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评估和判断,如需财政出资救助时,及时向上级申请救助资金;按照规定申请和制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金融办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银监局湘阴办事处:对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和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县人民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法制办: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预防预警机制
第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对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如遇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县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经核实、分析,向领导小组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和预警发布建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发布预警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通讯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的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领导小组与县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所有通信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联系电话:领导小组办公室2154608 2229018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时限: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信息。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详细信息不得晚于事发后3小时上报。
第十四条 信息处理。金融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报送单位、联系人、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宣布启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①具有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②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③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县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④县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⑤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本预案启动后,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领导小组下设现场处置组、新闻发布组、治安维稳组、风险处置组、综合协调组等5个专业处置组,各成员单位在县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各自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其组成部门如下:
(1)现场处置组:
牵头部门:湘阴县政府金融办
成员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市银监局湘阴办事处、事发金融机构
(2)新闻发布组:
牵头部门:湘阴县委宣传部
成员部门:县政府金融办、县政法委、县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市银监局湘阴办事处、事发金融机构
(3)治安维稳组:
牵头部门: 县政法委
成员部门:湘阴县公安局、对应部门应急处置人员
(4)风险处置组:
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
成员部门: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市银监局湘阴办事处、事发金融机构
(5)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县政府金融办
成员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市银监局湘阴办事处
第十八条 金融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消除后,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第二十条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上报县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审计部门依法对湘阴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湘阴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