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突发地震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9月修订版)
编制单位:县地震办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岳阳市地震应急预案》、《湘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阴县及周边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军地联动、部门配合,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快速反应、以人为本,当地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周边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湘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及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武装部相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委、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办、县教育局、县团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房地产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外侨办、县地方海事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武警湘阴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红十字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协调驻湘阴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解决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有关乡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地震应急工作。
县科技局、县地震办 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境)内外派遣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合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 配合县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发改委 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并纳入规划。
县教育局 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督促开展幼儿园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协助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 协调灾区电油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抢修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
县公安局 组织、指挥、协调公安警力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灾区治安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
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灾后善后处置等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
县财政局 安排、拨付救灾资金及其监管,及时向中央、省级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县国土局 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县环保局 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县住建局 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
县房地产局 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 指导灾区做好基础设施、燃气管道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县水务局 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
县商务局 协调做好肉、糖和食品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 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县外侨办 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
县地方海事局 组织对灾区水域救援;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县广播电视台 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宣传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
县安监局 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监管灾区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安全。
县气象局 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县红十字会 组织安排志愿者队伍,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县武装部 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
武警湘阴中队 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县公安消防大队 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依法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其监管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人员抢险救援组。由县武装部牵头,县公安局、县地震办、县安监局、县地方海事局、武警湘阴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调派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实施灾后卫生防疫。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国土局、县地震办牵头,县科技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武警湘阴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救灾捐赠、志愿者管理及涉外事务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团县委、县外侨办、县地震办、县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加强志愿服务者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工作,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8)灾损评估组。由县民政局、县地震办牵头,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房地产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阴支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9)宣传报道组。由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应急办、县民政局、县外侨办、县广播电视台、县地震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参照县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测
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测体系,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收集和分析研判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3.2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迅速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岳阳市地震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县民政局、县地震办等部门要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事件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地震事件:包括地震传言事件、毗邻地区地震灾害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3.5级以下强有感或轻微破坏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事件。
(2)较大(Ⅲ级)地震事件: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3.6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事件。
(3)重大(Ⅱ级)地震事件: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6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地震事件: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6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事件。
4.2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事件分级情况,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共四级。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乡镇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等工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给予抗震救灾指挥和支援。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况,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驻湘阴武警部队及地震、公安、消防、住建、民政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核电站及核材料、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4 信息发布
各级地震抗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5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灾后恢复重建
5.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民政、地震、国土、交通、住建、房地产、环保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防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6.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应对遭受重大地震灾害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6.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直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6.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改、工信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 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