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12月修订版)
编制单位:县安监局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防范工作,努力降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尽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及社会负面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危险源辩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岳阳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旦发生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力、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坚持救助生命第一,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4.应急救援范围
本县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两类:
(1)露天麻石开采:我县有麻石开采厂一家,位于长康镇石板吴村,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为山体崩塌、火药爆炸等。
(2)河道砂石采挖:我县共有砂石采挖工程船28艘,分布在县内湘江河段、资江支流及东洞庭湖。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为沉、翻船、火灾等。
5.适用范围
在我县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6.预案启动标准
本预案分为一、二、三级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一次可能造成1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二级响应:发生一次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三级相应:发生一次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1)成立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处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成立现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突发事件应对办公室(应急办)。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卫生局、县总工会、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电力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县国土局(矿产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处置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响应等级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级响应: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卫生局、县总工会、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电力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县国土局(矿产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级响应: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卫生局、县总工会、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电力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县国土局(矿产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级响应: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
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交通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卫生局、县总工会、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电力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工业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县国土局(矿产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职责分工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非煤矿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总指挥长或者委托副总指挥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临时指挥部,拟定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和研究、制定、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控制和减少事故的损失。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按照本应急预案和现场实际情况,指挥各成员单位对受灾人员进行抢救抢险。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伤亡善后事宜,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程度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所占用的场地。
(3)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危及相邻单位人员和牲畜的险情时,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牲畜和物资疏散工作。
(4)安排有关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适时发布信息,引导社会正确舆论。
(7)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并定期组织全县非煤矿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突发事件应对办公室:承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报告,请求总指挥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县安监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向指挥部提供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措施。参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现场抢救指挥及处置工作。组织和配合上级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对非煤矿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公安消防部队非煤矿矿山企业事故处置预案,负责现场的侦查、警戒、救护、控险、灭火、输转、清理等任务。
(5)县交通局: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及时把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现场。
(6)县地方海事处: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水域警戒和水上交通管制。
(7)县卫生局:负责重特大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调动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等工作。
(8)县环保局:负责组织非煤矿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测定事故现场危害物质的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提供污染物的处置方案,调查重特大非煤矿矿山企业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9)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损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落实社会救援队伍和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
(11)县电力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配电设备、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12)县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3)县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现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14)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对特种设备的处置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5)县总工会:负责维护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中受损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及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6)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新闻的发布。
(17)县国土局矿产办、县工业局、县建设局:负责制定本部门事故抢险预案,由指挥部统一高度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18)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
(19)县工业局、县建设局:负责制定本部门事故抢险预案,参与事故抢险和相关工作,负责抢险所需的设备和器材。
(20)乡镇人民政府:服从湘阴县非煤矿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乡镇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乡镇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本边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办)汇报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1、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同时将发生事故的情况向县安监局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所在的乡镇企业名称、具体地点、事故类别发生事故的时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抢救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与有抢救能力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联系,请求增援。
2、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指挥,经批准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3、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按照《预案》规定,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知驻湘部队请求支援,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
4、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参与协调事故抢险和有关事宜。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和首先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在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抢险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
四、事故应急措施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2、通信、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道路、供电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事故发生地的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6、在抢险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应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7、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在没有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冒然进入事故危险区域,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五、事故抢险救灾的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
2、自救互救的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抢救遇险的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第一的原则。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救护人员自身的安全,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新的事故。
六、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各成员单位都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可操作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
现场保护、维护秩序、处置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