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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7-03-30 00:00 浏览次数: 1

湘阴政办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9

 

湘阴县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2.3 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4 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4.3响应措施

4.4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技术保障

6.3通信保障

6.4资金保障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与演练

7.2监督与检查

7.3 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岳阳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阴政办〔20153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划分标准,实时监测的环境质量指数大于或者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保障健康。

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根本目的,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参与空气质量指数评价的主要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缩短空气污染持续的时间,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1.4.2预防为主、分类控制。

在尽量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影响的情况下,采取污染程度较轻的应急措施,选择以预防性减排为主、强制性减排为辅的应急方案,针对不同的减排对象进行分类控制,谨慎使用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1.4.3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影响程度采取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类控制。按照不同的排污对象,实行部门分类管理,既坚持满足应急管理的需要,又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责。

1.4.4加强预警、科学处置。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环保、气象部门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成立专家库,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技术,做到科学处置。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湘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电视台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职责

2.2.1县指挥部

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报请县政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向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负责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及评价。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本预案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县指挥部;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向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发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号;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县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2.2.3成员单位

县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会商和信息发布;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拟定重污染天气时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并报县指挥部审核和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废气排放污染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县工信局:负责做好大气污染型落后产能的淘汰关闭工作,组织供电企业对重污染天气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落实限产减排应急保障措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违规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和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县农业局:负责依法制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应急保护性措施。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组织做好对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的宣传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污染气象因素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县环保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县电视台:负责协调本县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时,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县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1.2县气象局负责污染气象因素的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发布全县未来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环境空气污染等级预报。

3.1.3县环保局与县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IV级预警(蓝色):经预测,未来连续72小时内均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200,小于等于300时,发布Ⅳ级预警信息。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未来连续48小时内均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300,小于等于400时,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未来连续24小时内均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400,小于等于500时,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未来连续24小时内均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500时,发布I级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县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实时监测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按照预警等级,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对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话、传真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微博、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等。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3.4预警措施

3.4.1 Ⅳ级预警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采取的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通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3.4.2  Ⅲ级预警措施

IV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环保、气象部门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跟踪监测,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以及变化做出准确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4.3 Ⅱ级预警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在岗带班制。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进一步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4.4 Ⅰ级预警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环保、气象部门严密监测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第一时间向公众更新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实行四级响应。发布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启动高级别响应时,低级别响应措施跟进落实。

4.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相应的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分别按预警级别开展相应应急响应的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4.3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启动Ⅳ级响应措施。

4.3.1.1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协调本县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县卫计局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责任单位:县电视台)

4.3.1.2强制性减排措施

县城区园林、绿化施工场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渣土砂石、基建材料运输车辆的密闭覆盖管理措施;及时对城区垃圾进行清扫、收集,保持道路清洁,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和树叶、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增加城区主要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对城区建筑工地落实覆盖裸露地表措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保洁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建筑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加强农村大气环境监督检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4.3.2  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启动Ⅲ级相应措施。

4.3.2.1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县政府办公室,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呼吸道疾病治疗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协调本县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县卫计局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责任单位:县电视台)

4.3.2.2强制性减排措施

依法禁止“黄标车”在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加强一般废气排放企业执法检查,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监督供电部门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限电措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加强街道占道餐饮经营管理,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出店经营餐饮和燃放烟花爆竹;渣土砂石、基建材料运输车辆停止运输。(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落实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洗保洁1/天,保持道路清洁,控制道路扬尘;监督城区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停止施工作业;监督城区基建工地、市政工地停止施工作业,防止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3.3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启动Ⅱ级相应措施。

4.3.3.1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编制提醒市民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和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告县政府办,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呼吸道疾病预防、控制与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协调本县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县卫计局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县电视台)

落实中小学生停止室外活动、幼儿园学生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4.3.3.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监督供电部门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限电措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监督燃煤企业(燃煤发电企业除外)以及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等粉尘排放企业停止生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洗和洒水保洁至少各1/天,落实城区路面全天保湿措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3.4 I级级响应措施

I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单位启动Ⅰ级相应措施。

4.3.4.1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编制提醒市民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和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告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协调本县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县卫计局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电视、公共电子显示屏循环播出公众告知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县电视台)

落实中、小学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4.3.3.2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监督供电部门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依法执行限电措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实行环境监察人员驻企业监管制度,依法督促二氧化硫等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实施限产、减排或停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启动机动车单双号临时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速空气中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沉降。(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3.5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上述四级应急响应措施可适时调整。

4.4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县政府发布响应终止令,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及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终止应急行动。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送县指挥部、县政府和市环保局。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人员,值班电话12369,以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开展演练。

6.2技术保障

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3通信保障

建立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和各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负责人、联络人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6.4资金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与演练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途径,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知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监督与检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直机关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责任追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应预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成员单位、工业园管委会参照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预案。

 

附件:

湘阴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电话联络表

县政府办

0730-2223205

县工信局

0730-2223431

县环保局

0730-2223337

县发改局

0730-2115629

县住建局

0730-2223422

县教育局

0730-2261277

县气象局

0730-2227404

县交警大队

0730-2261404

县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0730-2211111

县卫计局

0730-2222818

县交通局

0730-2264314

县电视台

0730-2220096

县农业局

073602115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