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湘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8-08 08:59 浏览次数: 1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2.1 组织指挥机构.................................. 3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3

2.2.1 县减灾委................................ 3

2.2.2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4

2.2.3 专家组.................................. 9

2.2.4 现场指挥部............................... 9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11

3.1 信息报告..................................... 11

3.1.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1

3.1.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2

3.1.3 灾情核定............................... 13

3.2 信息发布..................................... 13

4 灾害救助准备....................................... 15

5 应急响应........................................... 16

5.1 Ⅳ级响应..................................... 16

5.1.1 启动条件............................... 16

5.1.2 启动程序............................... 16

5.1.3 响应措施............................... 16

5.1.4 响应终止............................... 17

5.2 Ⅲ级响应..................................... 17

5.2.1 启动条件............................... 17

5.2.2 启动程序............................... 18

5.2.3 响应措施............................... 18

5.2.4 响应终止............................... 19

5.3 Ⅱ级响应..................................... 19

5.3.1 启动条件............................... 19

5.3.2 启动程序............................... 20

5.3.3 响应措施............................... 20

5.3.4 响应终止............................... 22

5.4 Ⅰ级响应..................................... 22

5.4.1 启动条件............................... 22

5.4.2 启动程序............................... 23

5.4.3 响应措施............................... 23

5.4.4 响应终止............................... 25

5.5 启动条件调整................................. 26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7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7

6.2 冬春救助..................................... 27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8

6.4 其他设施重建................................. 29

7 保障措施........................................... 30

7.1 资金保障..................................... 30

7.2 物资保障..................................... 31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32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32

7.5 交通运输保障................................. 33

7.6 医疗卫生保障................................. 33

7.7 人员防护保障................................. 33

7.8 人力资源保障................................. 34

7.9 社会动员保障................................. 34

7.10 科技保障.................................... 35

7.11 宣传与培训.................................. 35

8 附则............................................... 37

8.1 术语解释..................................... 37

8.2 预案演练..................................... 37

8.3 预案管理..................................... 37

8.4 预案生效时间................................. 37

9 附件............................................... 3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威胁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岳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非人为因素)等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减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该乡镇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负责组织应对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商粮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县分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气象局、地震办、县广播电视台、县市场监管局、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水务、燃气公司、县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和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设立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制定全县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县灾后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乡镇开展减灾工作;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县委宣传部发布自然灾害信息。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2.2.2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岳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下达以及省级、市级、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发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监督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保证受灾乡镇(街道)的粮食、油品供应。

县教育局:帮助学校做好受灾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学校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因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协调指导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县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县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人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道路(乡道以下等级道路毁损情况由属地乡镇街道及时报送县交通运输局)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县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乡镇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组织、协调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林业局: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林区乡镇、街道及鹅形山省级森林公园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县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所管辖的城区内涝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市政设施因灾毁损情况。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

县地震办: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优先保障救灾工作所需的应急电力供应,及时恢复灾区供电;协助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全县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统计报告全县电视系统受灾情况。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湘阴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巡检、抢修等工作;对有问题的管线进行全面维护,全力保障城乡居民灾后恢复正常供排水。

湘阴县利民燃气有限公司、湘阴县湘蓝燃气有限公司、湘阴县资水燃气有限公司、湘阴长燃中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燃洋沙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湘阴县岭北镇液化气有限公司、湘阴县新泉镇车马液化气站、湘阴县石塘液化石油气站:负责组织灾区设备设施检测维护和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后燃气恢复保供工作;统计报告全县供气受灾情况。

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县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红十字会向省、市内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2.2.3 专家组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有专业知识、实际救援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县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意见,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2.4 现场指挥部

县减灾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按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从相关职能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在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启动。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供电公司、湘阴县利民燃气有限公司、湘阴县湘蓝燃气有限公司、湘阴县资水燃气有限公司、湘阴长燃中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燃洋沙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湘阴县岭北镇液化气有限公司、湘阴县新泉镇车马液化气站、湘阴县石塘液化石油气站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监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旅广电体育局、县广播电视台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信息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应急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3.1.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1.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 灾情信息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对造成本县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可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办公室。

(2)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每日8:30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重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 灾情信息核报: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各乡镇(街道)、园区灾情数据)向县减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 对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灾区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3 灾情核定

(1)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农业、林业、水务、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县减灾委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政、地震、气象、水务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3.2 信息发布

3.2.1 县委宣传部按照《湘阴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2.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2.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县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县水利局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县地震办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涉及灾害性天气的,送县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局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4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通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抄送其他相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县商务粮食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县减灾委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符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决定进入IV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村(社区)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并监督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8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符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市减灾委申请启动上级预案,县减灾委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上级预案一经启动,本预案所有应急资源皆受上级指挥,上级部门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应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上级部门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应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或1500户以上、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符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宣布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上级预案,县减灾委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上级预案一经启动,本预案所有应急资源皆受上级指挥,上级部门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应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形势,研究落实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派出联合工作组。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部队、武警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县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9)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农副产品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减灾机构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0万人以上;

(5)符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宣布进入I级响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上级预案,县减灾委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上级预案一经启动,本预案所有应急资源皆受上级指挥,上级部门成立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的,应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处置。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召开由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街道)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大力支持自然灾害实时监测、气象预警、风险评估及灾后救助技术的研究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湘阴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县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县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和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乡镇(街道)、园区减灾机构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Ⅰ级响应终止。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调整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使用县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商粮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 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 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统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6.3.1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民政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湖南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乡镇到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乡镇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其他设施重建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相关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乡镇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 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 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县政府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4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供应预签约。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供应,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防灾减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供水、供电、消防、卫生防疫等必要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并设置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名称、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交通运输保障

7.5.1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7.5.2 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6 医疗卫生保障

7.6.1 由县卫健局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6.2 发自然灾害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7 人员防护保障

7.7.1 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7.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场所。要指定或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7.7.3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8 人力资源保障

7.8.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8.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商粮、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8.3 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4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减灾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县减灾办备案。

7.9 社会动员保障

7.9.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9.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10 科技保障

7.10.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7.10.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工信、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图。

7.10.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11 宣传与培训

7.11.1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7.11.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世界气象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7.11.3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11.4 县、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卫生健康机构、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风雹、暴雪、低温冷冻、雷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减灾委单位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