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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阴县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 湘阴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8-10-15 15:35 浏览次数: 1

湘阴政办发〔2018〕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湘阴县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环境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督促指导船舶自救,控制险情恶化,防止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等二次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县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付法》、《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危化品水路运输过程中因发生泄露、爆炸、火灾等,引发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快速高效的处置突发事件,减少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水域环境危害。

1.5 等级标准

按照危化品水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大险情-Ⅰ级:危及30人及以上人命安全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化品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2)重大险情-Ⅱ级: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化品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3)较大险情-Ⅲ级: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人命安全或可能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化品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4)一般险情-Ⅳ级:危及3人以下人命安全或可能造成人环境污染的船舶载运危化品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

成立湘阴县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交通运输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交通运输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职,以及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水务局、环保局、卫计局、安监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台、地方海事处、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应急组、应急处置组、新闻舆情组、综合保障组和督查问责组,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应急组(牵头单位:县政府办;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地方海事处、环保局、安监局):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明传电报、指令;负责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当好参谋;编写处置通报,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反馈与汇报处置情况;编审把关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县地方海事处、公安局、环保局、水务局、消防大队、气象局)按照交通运输水路危险货物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落实责任,及时处置到位;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船员施救及转移;负责处置和控制危化品泄漏源,及时打捞泄漏污染水域漂浮物并进行转移;加强水域巡查,排除安全隐患,视情形实行水路交通管制,防止因泄漏引发次生灾害,保障水路交通安全;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相关情况,编写相关情况通报。

综合保障组(牵头单位:县政府办;成员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保障人力、物资、设备、交通运输等紧急调配工作;负责组织因泄漏事故引发的救济工作,负责各类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

新闻舆情组(牵头单位:县政府办;成员单位:县广播电视台):按照相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统一协调管理县内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宣传应急处置的举措与成效;加大舆情监管引导,积极处置各类不实信息和谣言;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广大公众防范突发性事故的意识。

督查问责组(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应急处置督查工作;督查各成员单位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各类应急预案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到岗到位有效开展工作;配合相关调查组调查核实应急处置中各类失职行为;根据督查情况,编写督查通报,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3  应急处置

3.1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水路危化品运输泄漏事件时,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同时及时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污染源进一步扩散。

3.2当发生较大以上险情时,现场救援应向县应急指挥部请求县消防大队等专业救助力量,必要时邀请应急救援专家现场指导救援。

3.3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等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水路交通管制措施,紧急分析、监控、统合分析其发展态势,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相关信息,协调配合相关成员单位处置事件。

3.4 县应急指挥部对泄漏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

4.2 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储备水上危化品泄漏应急救援必需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等设备和装备。

4.3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对危化品泄漏现场实行水上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泄漏现场得到控制;县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水上交通设施、装备。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现场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  事件检测和后果评估

5.1 水上危化品泄漏发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危化品泄漏灾害评估。

5.2 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后,各参加救援单位必须写出应急进程和总结报告,标明救援销号设备损害情况。

5.3 水上危化品泄漏灾害评估、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6  应急解除判别标准

(1)事件已得到控制;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结束;

(3)危害已消除;

(4)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7  后期处置

7.1 危化品水路运输泄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启动事故救助应急预案,做好因危化品泄漏受影响的居民基本生活;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7.3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泄漏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危化品泄漏造成的损失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7.4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泄漏原因进行分析总结。

8  奖励与惩罚

(1)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应急指挥部提请,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2)凡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以及指挥严重失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