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阴县2025年地方临时储备粮收购处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5-07-2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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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阴政办发〔2025〕19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阴县2025年地方临时储备粮

  收购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各临储粮收购企业:

  《湘阴县2025年地方临时储备粮收购处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湘阴县2025年地方临时储备粮收购

  处置方案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食安办〔2022〕20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11个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5〕66号)和《岳阳市2025年地方临时储备粮食收购处置方案》(岳发改〔2025〕2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对县域内重金属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以下简称“超标粮食”)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行临储收购、应收尽收(以下简称“临储粮”)。对于因天气异常等因素造成食品安全指标符合标准、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的稻谷(以下简称“受灾粮食”),可参照临储粮收购要求组织收购,也可通过支持粮食主体以市场化收购的方式搞活流通。临储粮收购要坚持定点收购、先检后收、分类储存、分类处置、限期处置的原则,超标粮处置要坚持政府主导、定向销售、限期处置、全程监管的要求。

  二、收购标准

  实行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的方式收购,临储粮收购中水杂增扣量标准执行《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规定,收购处置方案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岳阳市分行备案。

  三、粮权归属及收购价格

  定点收购的临储粮粮权归属湘阴县人民政府,性质为地方政府临时储备粮。根据省早稻收购工作会议精神,临储粮价格在最低收购价基础上适当降低0.03元/斤左右。省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收购定点

  我县临储粮收购定点按照“有利于安全储粮,有利于农民售粮,有利于销售,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布设收储库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明确由我县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湘阴县潇湘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湘阴县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为我县临储粮收储企业。以上两家企业必须做好预计收购量相配套的有效仓容、检验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相关规定,达到农发行信贷制度要求的基本条件,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和贷款账户,自觉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在收购期间,建立临储粮质量和粮食溯源信息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粮食产地、收获年度、供货方、收购或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食品安全指标、存储货位及数量、销售去向、出库时间及其他有关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收购数量

  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2025年地方临时储备粮收购计划指令,报市发改委等部门备案统一下达预收购计划后,由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共同参与,湘阴县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湘阴县潇湘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在新粮上市时同步启动。收购计划可根据实际收购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农发行湘阴县支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农发行相关信贷政策,依据县人民政府明确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对我县承担地方临储粮收购的定点收储企业,采取一次授信、据实发放的原则提供信贷资金,供贷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价格标准,并实施信贷监管。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粮食销售处置货款及财政价差补贴资金要全额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不得拖欠。

  七、利费补贴标准和拨付方式

  收购费用参照最低收购价标准执行,保管费用、定额损耗参照省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处置监管费用参照以往中央划转粮的标准执行,结合我县实际,临储粮收购处置费用包括收购费用为50元/吨、保管费用100元/吨/年、处置监管费用30元/吨、定额损耗0.1%,水杂增扣量按国粮标〔2024〕198号文件标准据实核算、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在粮食收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处置监管费用、定额损耗、水杂增扣量等由县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湘阴县支行三家共同确认。处置价格以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成交的交易合同为准。拨付方式:一是收购费用在粮食收购完成后、处置监管费用在粮食销售出库转化后分别一次性拨付。二是保管费用、贷款利息按季度拨付。三是定额损耗、水杂增扣量据实核结算。四是处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据实核结算到企业。

  八、验收

  定点收购的临储粮数量由县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湘阴支行等单位共同组织核定;临储粮的质量由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将数量和质量的验收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临储粮检测数据。

  九、销售处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95)、《关于印发〈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食安办〔2022〕20号)等政策法规执行。

  1. 处置方式。我县临储粮委托承储企业湘阴县军粮供应有限公司和湘阴县潇湘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湖南省粮食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销售处置。

  2. 处置数量。以实际收购的临储粮数量为准(临储粮入库确认表)。

  3. 处置竞拍底价。销售处置竞拍底价由县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湘阴县支行根据我县2025年县级临储粮质量验收情况,结合国家粮食质价政策,参照当时粮食市场行情和饲料粮价格行情商定,报县人民政府后执行,如出现流拍情况,根据省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相关规定和交易细则执行。

  4. 出库费用。根据湖南省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由购买方企业承担出库费用,具体标准为30元/吨,承储企业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5. 竞拍企业确定。超标粮食在竞拍过程中严格竞拍单位资质审查,根据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关于确认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稻谷销售处置企业的通知》(湘粮调〔2021〕104号)和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全市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稻谷定点处置企业的通知》(岳发改调〔2023〕78 号)文件规定,超标粮食按照就近和利于监管的原则,定向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的长沙市有超标粮食拍卖处置资质的饲料加工企业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岳阳市8家饲料加工企业参与我县2025年临储粮超标粮食竞拍,确保处置监管到位。超标粮食原则上在收购结束半年内销售处置完毕,最长不超过一年。受灾粮可结合加工、贸易依法销售,也可参照超标粮食处置。

  十、出库、转化监管

  2025年超标粮食销售处置必须严格按照饲料粮销售出库的要求进行全程监管:

  1. 竞价挂拍。通过湖南省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竞价挂拍销售,确定购买超标粮食的饲料加工企业。

  2. 出库备案。出库前,我县临储粮承储企业和购买方企业必须到县商务粮食局备案,购买方企业还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先报备后方可出库。

  3. 出库监管。出库时,县商务粮食局派出驻库点监管人员,实施出库过程全程监管,对运输车辆加挂GPS定位跟踪仪,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

  4. 驻厂监管。临储粮承储企业派出驻厂监管人员实行24小时监管,直至超标粮食全部加工转化完毕后,方可撤回驻厂监管人员,并将出库、入库以及加工转化台账报县商务粮食局备查。

  十一、部门职责分工

  1. 县商务粮食局牵头负责落实县人民政府收购计划和处置指令,监管临储粮数量、质量、出入库和定向销售环节。

  2.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为县人民政府制定临储粮收购计划指令提供相关依据,做好定向处置饲料用粮备案与相关监管工作。

  3. 农发行湘阴县支行负责落实信贷资金,做到钱等粮,并加强资金安全监管。

  4. 县财政局负责按实核结算拨付相关利费及价差补贴。

  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按实开具粮源证明,指导农户向定点收购库点售卖粮食,共同维护辖区内收购秩序。

  十二、超标粮食监管及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4号令)、《关于印发〈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食安办〔2022〕20号)、《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改进国家划转我省最低收购价超标粮食邀标定向竞价销售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18〕3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制定辖区内超标粮食监管具体实施方案,按各自监管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属地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超标粮食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严厉追究责任。坚守超标粮食绝对不能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单位的底线,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出现监管空白,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超标粮食参与定向竞价销售处置的中标企业要严格执行出库相关规定,对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欺报瞒报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超标粮食临时收储企业要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的超标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