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YDR-2025-01003
湘阴政办发〔2025〕21号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文星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
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为维护征收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23〕7号)、《岳阳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房票概念。房票是指县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征收安置对象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商品房的结算凭证。房票持有人可以凭房票在我县指定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车库、车位),房票金额可直接抵扣购房款。
2.适用范围。房票适用范围为我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安置对象中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由县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对房屋腾空进行验收后提供房票。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3.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执行房票安置相关政策,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房票系统,以及房票印制、使用、管理和房票资金专户设立、房票资金兑付结算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对我县范围内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实施统一监管,以及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同步传送至房票系统。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房票结算所需资金。属地乡镇负责对辖区内的征收安置对象做好房票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安置房源的确定和管理
4.房票安置房源库的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与县住建局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后,将已取得现售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车库、车位),以项目(以工程规划许可为准)为单位申请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县住建局根据商品房网签备案实际情况动态更新调整、定期公布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源信息,同步接入房票系统。
5.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条件。申请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出具承诺书,就房票安置房源有关事项进行承诺:(一)对房票使用人购房予以支持,并同意采用房票方式进行购房款项结算。(二)向征收安置对象提供的商品房开发手续齐全,已办理了现售备案,且建设的商品房不存在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三)按照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约定的价格与持房票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变相降低商品房价格、不附带任何限制条款、不捂盘惜售、不一房二卖,并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协助持房票购房者办理网签备案、产权登记等全部手续。(四)如实介绍安置房源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不当承诺,并严格按照销售宣传及合同交付标准进行房屋交付。
6.房票安置房源的价格确定。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一房一价”。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持房票购房者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形式、比例和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制定,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县住建局签订的同意使用房票购房的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房源库公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终成交价格由房票持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商定,但不得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一房一价”。
如开发项目存在其他优惠,房票持有人享有同等权利。
7.房票安置房源的监督管理。(一)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县住建局签订责任承诺书,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价格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不附带任何限制条款,同时所售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现行的一房一价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县住建局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二)进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征收安置对象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三章 房票印制、核发和使用管理
8.房票印制。房票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印制房票,不得伪造、变造房票。房票应包含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姓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房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出具日期、房票有效期、出具单位及印章等内容。房票应具备防伪功能和二维码,实行编号管理,一房票一编号。
9.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安置实行房票补助。房票补助按《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阴政发〔2024〕9号)第五十二条有关房票制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票补助全部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即认定的合法房屋中住宅正常补偿面积不超过(含)300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房票补助;认定的合法房屋中住宅正常补偿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房票补助;因城市规划区控规等因素影响,确属家庭人口多、住宅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人、他处无房且未建未拆的征收安置对象,按45平方米/人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房票补助;对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给予5万元/人的房票安置补助。同时,根据安置资格人员的数量,对房票安置对象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车库、车位)的,按人均自购商品房45平方米、每平方米400元另行予以补助,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10.房票的核发。征收安置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房搬迁、取得倒地证明后,携带身份证明、房票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倒地证明等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申领房票。房票申领人2人及以上的,应共同到场申领,或书面公证委托其中1人申领。县自然资源局对房票申领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向房票申领人核发房票。房票有效期自核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两年。
11.房票的使用。房票持有人可以自由选择购买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商品房,不限制购买面积、用途类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应与房票持有人一致。房票持有人为2人及以上的,购房人可以是房票持有人中的1人或多人,但需共同到场或书面公证委托其中1人签订。
房票持有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票原件;房票持有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票上登记使用情况,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持有人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房票原件退回房票持有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房票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房票持有人签字确认)。持票人可继续在下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
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应及时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房票挂失手续。
12.房票的赠与、继承和转让。房票不得抵押、质押。如需赠与、继承、转让房票,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赠与、继承、转让房票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换票,确保房票实际持有人与购房人一致,并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持有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共同到场或书面公证委托其中1人办理房票换票手续。
第四章 房票资金结算及兑付
13.房票资金专户的设立。房票资金专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设立,用于房票资金的归集和拨付,专款专用,每季度结算一次。房票资金来源为项目征拆资金,县财政需根据实际核发的房票,将房票资金的30%存入房票资金专户。
14.房票资金的结算。房票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票面金额使用情况兑付结算,结算后应将支付的款项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复印件或原件)等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结算房票资金。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结清应付款项。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因按揭贷款征信问题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结算的,房票退回给房票持有人;已完成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自然资源局退回结算的房票资金,并向购房的房票持有人退回收取的房票(或在房票上登记相关情况,加盖公章)。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以安置协议确定的户为单位。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80%的,房票持有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结算房票余额;购房款未达到房票票面金额80%的,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按房票票面余额80%的额度结算现金。
15.房票安置的税收优惠。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的,依法按拆迁安置契税优惠政策执行,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等值部分依法免征契税。
16.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房票安置按以下几个步骤实施:
(一)县住建局建立房票安置房源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及时在房票安置房源库发布项目房源信息。
(二)征收安置对象签订房票安置方式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房票票面金额。
(三)征收安置对象持房票安置方式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倒地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征拆办公室申领房票。所属乡镇(街道)征拆办公室工作人员初审、录入房票系统,经县自然资源局房票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后核发房票。
(四)房票持有人或使用人查看房票安置房源库房源信息,选择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源。
(五)房票持有人或使用人持房票到选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看房源,形成购买意向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房票后,应及时在房票系统中录入房票信息和购房信息,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房票持有人或使用人、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相关房票工作人员。
(六)房票持有人或使用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县住建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县住建局应动态更新调整和定期公布商品房网签备案情况,同步接入房票系统。
(七)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后若仍有余额,可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持房票原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兑现。兑现时应按房票票面余额20%的额度予以扣减。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收取的房票(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等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结算。县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将房票资金支付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账户。
第五章 附则
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4年8月22日印发的《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阴县集体土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阴政发〔202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