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0111/2019-1864450
  • 统一登记号:XYDR-2019-00005
  • 发布机构:湘阴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8-09
  • 信息时效期: 2022-09-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湘阴政发〔2019〕4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9-08-1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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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DR-2019-00005

湘阴政发〔20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湘阴县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湘阴县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新引进工业项目(不含涉矿涉砂和能源开发类项目,下同)。新引进工业项目须在我县登记注册独立企业法人,并依法纳税。

第二章    项目评估与准入

第三条  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招商项目评估体系,全面实行工业项目准入联审制、决策档案备案制。

第四条  严格工业项目准入联审,由县长担任县工业项目联审领导小组组长,对新引进工业项目从产业政策、两型要求、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综合效益、建设周期等方面全面把关。

新引进征地建设项目(含新引进征地建设工业地产项目,下同)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年实缴税收(指生产经营性税收,下同)不低于10万元/亩。

新引进工业项目入驻工业地产多层标准厂房的,年实缴税收不低于100元/平方米;入驻单层标准厂房的,年实缴税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米。

新引进工业项目购置或租用闲置厂房的,视情况分别按新征地建设项目或入驻工业地产标准厂房项目对待。

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和良好发展前景的初创型、孵化型项目或大学生创业项目,经县工业项目联审领导小组会议认定,支持入驻工业地产标准厂房,并设定1-2年的孵化期,孵化期内项目税收贡献不作硬性要求。

所有项目经联审同意后与园区签订正式入园协议。

第五条  按照园区特色化发展思路,重点引进“一主两特”(绿色装备制造、绿色建筑建材、绿色食品加工)项目,积极引进新材料、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项目,配套发展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项目。

第六条  所有项目评估决策的相关资料档案(含项目情况、评估报告、专家意见、联审记录等),由县工业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存档。

第三章    用地保障

第七条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在30亩以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新供地,安排进驻园区工业地产标准厂房。除涉矿涉砂和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一律进园区。

第八条  经项目联审后同意入园的新征地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原则上为土地基准价(约30万元/亩)。

第九条  入园项目一律实行“熟地”供应,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排污、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接通至项目红线边以及场地平整)。

第四章    项目服务

第十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一件事一窗办”、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工业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全程无偿代办,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结。

第十一条  对工业项目在报建和建设环节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含中介机构)实行“一票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对入园工业项目,免收纳入县统一收费中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劳保基金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优化营商环境承诺制,在新引进项目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由县行政审批局代表县政府与项目投资方签订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为项目在手续办理、建设施工及生产经营中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承诺保障。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租金补贴。对以租赁形式入驻工业地产标准厂房,且税收贡献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要求的项目,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时间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三年,分年度兑现。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

对经认定并同意入园的初创型、孵化型项目或大学生创业项目,可进一步减免租金,甚至零租金。

租金补贴由园区审核确认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县财政奖返园区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扶持。县财政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投资重大产业项目或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促推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税收考核奖励。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实行年度税收考核,考核时间自项目投产第二个年度开始(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65天为试生产期,不予考核),连续三年,分年度兑现。企业实缴税收以县财政入库数据为准。

考核期内,新引进征地建设项目当年实缴税收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亩的,奖励相当于其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60%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当年实缴税收达到或超过12万元/亩的,奖励相当于其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70%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当年实缴税收达到或超过15万元/亩的,奖励相当于其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三年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实缴用地总价款。非园区内资源型项目,不享受税收考核奖励。

考核期内,入驻工业地产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当年实缴税收达到或超过200元/平方米,或入驻工业地产单层标准厂房项目当年实缴税收达到或超过260元/平方米的,奖励相当于其当年实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实缴租金总额。

新引进工业项目购置或租用闲置厂房的,视情况分别按新征地建设项目或入驻工业地产标准厂房项目对待。

以上考核由县工业项目联审领导小组组织,奖励资金由园区、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县财政奖返园区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政策。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民营500强企业以及央企、上市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或者技术水平行业领先、预期回报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在充分论证后,可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第六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下同)实际完成30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且年税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约定要求的工业项目,对项目引进中介人、项目落地和协调单位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对引进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产300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产、税收达标的项目,按项目正式投产之后头三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1%,分别奖励给项目引进中介人、项目落地和协调单位的有功人员。

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竣工投产、税收达标的重大项目,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30万元奖励(含工作经费),其中实际投资到位后首次奖励10万元,其余部分分两年按比例奖励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20万元,但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奖励比例为奖金总额的25%。

第十九条  奖金发放。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分年度按比例发放到个人或单位。奖励资金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奖励对象是县内公职人员,且属职务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    项目建设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后、园区开出《项目开工通知单》之日起,用地在50亩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8个月;用地在50—100亩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用地在100亩—200亩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用地在200亩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分期建设方式,建设周期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用地正式交付后,项目因投资方原因一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和增值地价款;闲置达两年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凡新引进征地建设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二个年度开始五年内累计亩平均税收达不到50万元/亩的,项目方退还依据本办法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资金,同时按累计实缴税收与50万/亩的差额补缴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或由园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停产24个月以上的,依法做好退出工作,对项目进行“腾笼换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县内投资者在本县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阴县促进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