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东湖生态公园管理的通告
来源:湘阴县政府   2015-07-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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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东湖生态公园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公共休闲场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东湖生态公园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东湖生态公园内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注意人身安全,服从公园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在东湖生态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严禁未经批准在园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残疾人和儿童专用车除外);所有车辆须在园外指定位置停放。

()严禁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以及攀爬、损坏、偷盗各类公共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架埋管线、搭建构建物、采砂取土等工程活动。

()严禁乱贴乱画、乱刻乱挂、乱丢乱扔、乱摆乱设,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张贴散发宣传广告。

()严禁在非运动场地开展球类、滑轮滑板等活动;严禁临湖垂钓、下湖捕鱼和游泳;严禁携带宠物入园;非公园游船或未经批准的水上载人工具不得在公园水域行驶。

()严禁向园内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有毒气体;严禁在园内燃放烟花爆竹、释放孔明灯、禁烧垃圾、明火烧烤等用火行为。

()严禁在园内赌博、卖艺、乞讨,以及从事非法集会、各类迷信和教学训练等影响公共秩序的活动。

()严禁在园内喧闹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以及进行其它妨碍公共安全的活动。

三、游人须注意警示标识,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儿童进园应由成人携同,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四、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劝阻、教育、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故意损坏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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